国务院在上海召开了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改革总体目标。会议还指出,坚持这一改革目标,要同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这标志着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加快推进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步伐,关键在于提高认识。这三项改革,关系能否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要求今年底基本完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并全面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这是一个重大决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意义,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抓实。
1998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这项改革的目标、原则和主要政策。一年多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又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正在稳步推进,一些地区已经取得了明显效果。同时,实践也证明,医疗保险有一定的特殊性。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不仅要受患者消费行为的影响,更取决于医院和药品供应单位的医疗服务行为。所以建立新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只在基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方面进行改革是不够的,必须与医院管理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同步进行。国务院办公厅今年初转发了《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就是要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开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把“保、医、药”三项制度改革有机结合起来。
一些先行改革地方的经验也证明,这三项改革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必须围绕总体目标,相互配套,同步推进。
要实现这一总体目标,必须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要求,坚持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原则,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合理分担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实行被保险者的权利义务相统一,保证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探索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医疗费用的解决办法,使广大职工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的保障,进而解除职工无力抵御的由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要实现这一总体目标,必须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搞好区域卫生规划,建立新的医疗机构运行机制,保证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促进医院之间、药店与药房之间、医生之间的竞争,从制度上解决“以药养医”问题,降低成本,给患者提供及时、方便、放心、优质的医疗服务。要实现这一总体目标,必须通过公平竞争理顺药品的供求关系,严格规范购销行为,加大药品管理监督力度,建立科学的药品价格管理机制,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三项制度改革涉及众多领域,有关部门应当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局出发,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转变职能,做好工作。卫生部门要从“办医院”转向“管医院”,不当医院的“总院长”,实行全行业宏观管理;认真管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准入,对其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加强面向群众的公共卫生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加强宏观管理,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认真做好社会化的服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管理,依法严格执行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控制新增生产能力,分阶段限期推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切实加强地药品市场的监管,保证进入市场和医院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物价管理部门要搞好对药品价格的有效宏观调控和管理,引入市场机制,切实降低目前药品的“虚高”价格,让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保、医、药”三项制度改革,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十分复杂,任务很重。在充分认识这一工作艰巨性的同时,更要清醒看到,我们面临的形势是大改小困难,小改大困难,不改更困难。现在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已经明确,有关的政策性配套文件基本出台,试点和先行改革的地方已初步形成一套基本符合我国实际的改革做法和经验,受到广大职工的欢迎,推进三项制度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和深入领会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文件,抓住有利时机,结合本地区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加快本地区各项配套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推进改革工作。
人民群众能否关心和支持改革,是一切改革成败的关键。各地和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调动广大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为三项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只要我们坚定信心,扎实工作,依靠群众,就完全有条件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今年底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并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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