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卫生部人事司获悉,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日前正式下发。 卫生部人事司有关负责人说,《暂行规定》是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精神而制定的,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其他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 格、高级资格。 《暂行规定》指出,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暂行规定》还对参加考试人员的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颁布的《实施办法》说,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全国考务工作。 《实施办法》指出,卫生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卫生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 此前,卫生部、人事部还印发了《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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