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划定GMP认证最后期限:从2004年7月1日起,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药品制剂和无菌原料药生产企业将一律不准进行药品生产。
据国家药监局有关人士介绍,2002年底以前,药品生产企业小容量注射剂和菌疫苗生产必须达到GMP的有关要求;2004年6月30日前,所有药品制剂和无菌原料生产必须符合GMP的要求,通过药品GMP认证。凡未能取得认证的,将一律不准进行药品生产。
据这位人士介绍,今后依法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车间、新增生产范围)必须取得药品GMP证书,才能获得相应范围的药品生产资格;申请仿制药品和新药生产的企业必须通过相应剂型的药品GMP认证,才有资格申报;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经批准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据介绍,到今年7月26日为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向867家企业颁发了1032张药品GMP证书。(记者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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