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近日出台《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并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举将有效保障女性劳动者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 根据这一《办法》,具有上海城镇户籍,并参加上海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以及其他在上海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都属于上海城镇生育保险的范围。这意味着,不仅上海户籍的妇女可依法享有生育保险,而且那些在沪打工的外来妇女,只要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在生育时同样可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 关于生育保险费缴纳,《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每月以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为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这次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暂时将分别从养老、医疗保险费中划转,用人单位实际毋需再缴费。妇女个人也不承担缴费义务。今后,这一生育缴费规定将在养老、医疗等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据悉,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部分。《办法》对妊娠、流产、生产等不同生育对象的申领条件、申领期限及标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生育医疗费补贴从200元到2500元不等。生育生活津贴则按本人生育当月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或失业保险金标准测算。(姜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