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退款书、擅自外存款、想法占己有……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巨额公款人民币1000余万元的原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住院处主任石巧玲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同案犯陈玉梅有期徒刑10年;继续追缴两人贪污的赃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至1999年12月期间,石巧玲利用担任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住院处主任并负责出院结帐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变造这家医院住院医疗预收金退款书1081张,指使北京无业人员陈玉梅等人以病人或病人家属的身份持退款书,在医院住院处骗领预交金余款共计920余万元,并非法占为己有。1999年7月至12月期间,石巧玲擅自决定将住院医疗预交金377万余元外存,被单位发现后,追回人民币200万元,尚有177万余元她拒不交代去向。 法院最终认定,石巧玲共计贪污公款1098万余元。其中,陈玉梅受石巧玲指使,参与430张共计384万余元的非法兑现活动,实得33万元。石巧玲实得1065万余元。案发后,追回石巧玲违法所得15万元,追回陈玉梅违法所得24万余元。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石巧玲的行为侵犯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而且在与陈玉梅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玉梅受石巧玲指使,参与兑现虚假的住院预收金退款书并分获赃款,她的行为也构成贪污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所获赃款,因此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石巧玲、陈玉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鲍雷 高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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