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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外国医药批发零售商进入市场


  人民网北京11月25日讯 记者吴坤胜报道:今天在北京举行有近30家跨国制药公司和国内著名合资制药企业代表参加的"入世后北京医药行业国际合作发展研讨会"上,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副局长于明德透露,从2003年1月起,我国将开放药品分销服务,允许外国批发商和零售商进入中国市场。这是在加入世贸的双边谈判中我国政府做出的庄严承诺,也是我国政府坚定不移对外开放的重大措施。

于明德说,在距离全面开放药品分销服务的一年多一点时间里,将允许进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试点工作,由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负责。这些试点主要条件是--

一、经批准,外国公司和企业允许与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和合作商业企业,经营药品零售业务。

二、设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方,在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应在2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应在2亿美元以上。

三、中方合营者应是具有较强实力和经营能力的流通企业,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应在5000万元(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应在3亿元(中西部地区2亿元)以上;如是外贸企业,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自营进出口额为5000万美元(其中出口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以上。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中方出资比例应在5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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