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政府拟订的《草案》所列七类收容人员中,规定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收容,有关部门表示这是从保护两种人群的角度考虑的。省人大内司委则认为上述两种人群是应当得到救助的对象,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时予以删除。 在广东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中,在规定了七类人员应予以收容之后特别规定“上述人员中的孕妇、哺乳期妇女不收容”,在其后的立法说明中也没有对此规定讲出原因,颇令人费解,不知道是照顾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特殊身份还是因为历来惯例。然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其初审报告中则专门就此提出异议:认为孕妇、哺乳期妇女是应当得到救助的对象,因此建议删去这个规定。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记者随后为寻求关于把孕妇、哺乳期妇女排除在收容人员之外的法律依据和初衷相继采访了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省法制办和省公安厅治安处。省民政厅事务处负责人表示这个规定不是出自他们,所以不太清楚,并建议记者找省法制办。对于现行收容中是怎么执行的,收还是不收孕妇、哺乳期妇女,他表示是不收的,主要是基于保护的考虑。记者后来通过省法制办了解到这一规定是省公安厅治安处参与制定的,于是辗转多次终于找到知道这个《草案》的人员,但他没有正面答复,表示等省人大通过后才说。当记者一再追问这个规定有无法律依据时,他表示肯定有,并且说“肯定是基于保护(孕妇、哺乳期妇女)考虑的。”各方说法虽然不是很明确,但还是可以看出来,“保护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是将其排除在收容人员之外的理由。 既然出于良好初衷,那为什么广东省人大内司委在审议中以“孕妇、哺乳期妇女是应当得到救助的对象”为由建议删除这一条规定呢?省人大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的提问表示为难,希望在今年底或明年1月份再审议通过后再说。不过,他不讳言政府和人大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立法分歧。(记者王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