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虚高与药品“回扣”有密切的关系。为彻底杜绝这一现象,有关部门将对今后出现的药品“回扣”责任人予以20万元以下的重罚。
据了解,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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