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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出台

http://www.enorth.com.cn  2002-04-12 11:05
 

 
 
 
 

  从2002年5月1日起,中国开始施行新的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要贯彻新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此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文件规定,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此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完)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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