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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变态不等于精神病”直击庭审恶魔祁军

http://www.enorth.com.cn  2002-04-17 10:19
 

 
 
 
 

  昨日上午9时13分,庭审正式开始,随着审判长一声令下,犯罪嫌疑人祁军在法警的押解下走入法庭。面对众人如刀的目光,祁军始终不敢抬头,拖着沉重的脚镣步履蹒跚地走入被告席。站在被告席上的祁军虽然面无表情,故作镇定,但当审判长喊他的名字时,他还是不由自主地颤抖了一下。对此次审判,法庭做了极其严格的规定: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记录。法庭气氛非常严肃。

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机关认为应对祁军严惩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首先宣读了起诉书。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祁军于2002年3月12日18时许,酒后携带刀锯行至抚顺市望花区古城子街9委9组,在该住宅旁的土道将骑自行车路过的被害人小兰(化名)拽倒在地,用锯抽打,并扼其颈,强行将小兰的裤子扒下,对小兰进行猥亵,撕咬小兰的下身,又将手插入小兰的下身进行撕扯。由于被群众发现,被告人祁军逃离现场。公诉机关认为祁军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身上多处重伤,经法医鉴定为三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应予以严惩。

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过程中,祁军始终面无表情,可当公诉人要求法庭严惩被告人时,祁军一个趔趄,险些摔倒。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祁军表示没有异议。

小兰代理律师提出三项诉讼请求

小兰的代理律师当庭提出三个诉讼请求:一是被告人所犯罪行十分严重,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残疾的后果,恳请人民法院根据《刑法》234条2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祁军死刑;二是赔偿原告医疗费、今后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交通费共70万元;三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30万元。

对小兰律师提出的赔偿请求,祁军同样没有表示异议,只是说:“我没有赔偿能力。”

法庭辩论阶段

祁军:我现在挺后悔

庭审开始后,审判长开始询问祁军的自然情况,祁军说话的声音非常小,审判长提醒他要大声回答法庭的提问,祁军说:“我的嗓子发炎了,说话声大不了。”但随着庭审的进行,他的声音又不由自主地大了起来。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问祁军有无辩解时,祁军语无伦次地说:“我没太多可说的,我这个人有病,一喝酒就犯病,不喝酒还挺好,其实犯病时我也挺痛苦。我现在挺后悔。我的压力太大了。”祁军说这番话时,并没有任何忏悔的表情,反而作出一副可怜的面孔。

面对公诉人、法官和律师的提问,祁军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但一涉及到具体的作案过程,祁军则以记不清为由拒绝回答。

当小兰的律师问祁军想不想父母时,祁军说想;律师又问祁军想没想过小兰母亲此时的心情,祁军哑口无言。

辩护律师:提出三点辩护意见

由人民法院为祁军指定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一、祁军属于突发性犯罪,事先并没有预谋,主观恶意比有预谋的犯罪要轻;二、祁军属于变态人格,尤其是酒后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因此才实施了犯罪;三、祁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在定罪量刑时能对上述辩护意见予以考虑。

公诉人:性变态不等于精神病,当负刑事责任

公诉人随后对辩护意见予以了有力的反驳:突发性犯罪往往比有预谋的犯罪性质更加恶劣,危害更大,就像祁军残害小兰这样的犯罪一样,更应予以严惩。从祁军的一贯表现看,曾多次因流氓罪被劳教和判刑,属于屡教不改、罪行累累的惯犯。其酒后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并不能逃脱法律的惩罚,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祁军的性变态并不等于精神病,祁军本人没有精神病,其家族也没有精神病史。因此祁军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使祁军的认罪态度比较好,也不能成为对其量刑的理由。听到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后,祁军像一个泄了气的皮球,耷拉下了脑袋。最后,法庭要求祁军作最后陈述时,祁军无力地说了句:“我没什么可说的了。”

公开宣判阶段

现场群众:震耳欲聋的喊声“判他(祁军)死刑”

10时37分,法庭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后,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批准后,于11时在大法庭公开宣判。

因为是公开宣判,在外面久久等待的人们如潮水般涌了进来,短短几分钟,法庭内早已座无虚席,不断涌进来的人群将过道挤得水泄不通,只能容纳不到500人的法庭里竟挤进了1000余人。外面还有许多群众无法进入法庭,只好占据有利位置。他们说,听到正义的判决足以欣慰。为了维持法庭审判秩序,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警们全部赶到庭审现场。

11时整,随着脚镣声由远而近,大法庭内的气氛骤然紧张起来,现场的人们屏住呼吸,目光齐刷刷地聚向法庭门口,祁军在法警的押解下蹒跚而入,人群中顿时爆发出震耳欲聋的喊声:“判他死刑!判他死刑!”一位花甲老人用颤抖的声音对维持秩序的法警高喊道:“别拦着我,让我过去扇这个恶魔几耳光,为受他糟蹋过的人出口气!”

法官宣布:一审判死刑

法院经过合议认为,被告人祁军无视国法,曾因流氓罪被劳动教养及判刑,却无任何悔改之意,此次又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残害女学生,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军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同意公诉机关意见,亦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祁军辩护人提出的祁军系酒后失控才实施的犯罪行为,并非其本性残忍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祁军虽系酒后作案,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祁军犯罪性质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兰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五十七条一款,第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祁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祁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兰经济损失92482元。

祁军:当庭没有表示上诉

法院宣判后,祁军当庭没有表示上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祁军若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可于10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若祁军不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祁军将会被处极刑。

宣判结束后

法庭内外响起长时间的掌声

尽管法庭开庭时一再强调要尊重法庭秩序,不允许大声喧哗,更不能鼓掌,但当审判长宣布判处祁军死刑时,法庭内外响起了长达几分钟的掌声,现场的记者、还有一些执法人员也忘情地鼓掌。

中级人民法院门前,许多出租车司机干脆停下手中的活计,纷纷鸣笛庆贺。审判长宣读判决书的那一刻,恶贯满盈的祁军没有了往日的威风,他两眼发直,愣愣地僵在冰冷的被告席上。

  

  

 
稿源: 辽沈晚报   编辑: 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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