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众多陷入医疗纠纷诉讼的患者及家属来说,4月1日是一个令人欣慰和期待已久的日子,“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实施让他们又多了一分胜诉的希望。但新规定实施后率先要打济南第一场医疗纠纷官司的原告和代理律师都没想到会遭遇另一种尴尬———眼看开庭在即,他们却找不到可以与医院对垒的“专家辅助人”。
据原告介绍,段某因全身皮肤瘙痒,自服息斯敏4片后出现恶心、呕吐,于2001年3月11日住进当地一家大医院。段某先后接受了吸氧、插管、气管切开、肺部C T扫描等治疗。但病情却继续加重。3月23日,段某和家属主动要求出院,转入当地另一家大医院治疗。这家医院大夫怀疑是肺部感染,继续用大量抗生素治疗,后做支气管镜检查,发现气管有异物,经手术从段某气管内取出一白色硬质塑料异物———鼻塞。6月5日,段某在医院死亡。段某家人认为是两家医院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段某的死亡,近日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索赔31万余元。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出台。“推迟了大半年的时间去打这场官司,就是为了等待4月1日‘举证责任’新规则的实施,谁知又碰到新问题。”原告代理律师韩文勇说。
韩律师说,即使倒置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医院仍可利用自己掌握、控制和解释医疗操作规程所带来的种种方便,来证明自己无过错和无因果关系。由于医院举出的证据专业性很强,非专业的律师和患者家属很难反驳医院的举证。为了弥补患者方在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新的司法解释第61条规定了“专家辅助人”的制度。根据本条规定,患者可以聘请医学方面的专家,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接受询问、进行质证。
从法院立案之日起,韩律师和他的当事人就开始着手寻找“专家辅助人”,到目前已接触了十几位专家,但没有一位愿担此重任。成为被告的两家医院都是三甲医院,在当地赫赫有名。这两家医院的专家自然没法找,而别的医疗机构的专家一听说是与这两家大医院对垒,纷纷退避三舍。山东省某研究所的一位医学硕士在听完了韩文勇的情况介绍以后,大摇其头,他说:“我没办法,这两家医院都隶属省卫生厅,我们是处级单位,他们两家是副厅级单位,比我们还高半级呢。”
在与专家的接触过程中,韩律师感触颇深。他发现医务工作者大多对“举证责任倒置”很反感,他们普遍强调医学是一门科学,实践性很强,风险性很大,看问题往往习惯性地站在医院的角度看。
无计可施的韩文勇还把“触角”伸到了青岛、德州、深圳等地,专家们表示很关注此事,也可以给解释解释,但不同意出庭。“专业性这么强的医学知识,你再怎么教也没用啊,如果医院换个说法,律师又该傻眼了。”无奈之下,韩文勇决定再去北京。除了与已电话联系的两位专家接触外,韩文勇还打算去中华医学会看一看。此前他曾打去过电话,希望获得帮助,对方回答得很简单:“我们这儿的专家库还没建立呢。工作人员的编制都还没定,到哪儿找啊?”
韩文勇的遭遇引起了许多法律界人士的关注。不少人因此对9月1日即将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心存疑虑:医学会能否在短时间内摆脱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干预,会不会“穿新鞋走老路”?
山东恒益泰律师事务所程律师目前担任了两家医院的法律顾问,他说让患者寻找专家辅助人和即将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都缺乏可操作性。过去医疗事故处理是“自家人管自家事”,现在试图改变,但改变不了医疗是专业性很强的非其他职业可以兼容的职业。无论是专家辅助人还是医学会专家库成员都只能从“圈子”里寻找,不可能在“圈子”外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也有人认为应成立完全游离于医疗机构之外的专门的机构,但这是个两难的问题,因为医学专家要是远离了医疗机构,就会对医疗的发展不够了解,甚至会做出错误的判断,就会阻碍医学的发展。
原山东省民法经济法学会会长谢绍江认为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解除了患者沉重的举证负担,是一种进步。但在实施的过程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医患双方利益长期对立,界限分明。要真正打破这种局面,还有赖于逐渐形成多元化、多成分的医疗体制,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处于比较充分的竞争状态,逐渐使医疗竞争市场化,行政部门淡出医疗机构,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或许只有到了那个时候,才不会再有“韩文勇”式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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