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才30出头的陈女士被医院割去仅剩的右侧卵巢,医院由于无法承担据证责任日前被法院判决赔偿陈女士9.5万余元。
陈女士7岁时的左侧卵巢就被切除了,但未影响她的成长和生活,婚后还育有两子。2000年 10月6日,她因下腹绞痛就医,杏林区东孚卫生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必须立刻切除。
出院后,她发现月经一直不来,询问医院才知道,自己仅剩的右侧卵巢也被割掉了。据陈女士说,她提早出现了更年期特征,夫妻关系受到严重影响。
她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法院引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要求东孚卫生院承担举证责任。院方坚持说,当时医生打开陈女士的腹部后,发现其右侧卵巢已经坏死,他们基于救死扶伤的原则才主动切除卵巢的。然而,这只引起争端的卵巢已经不知去向,院方也未做病理解剖分析,其说法无以为证。
法院鉴定陈女士的伤情为伤残6级,其他医院也确认,今后陈女士得常年服用大量的雌性激素才能维持女性基本生理健康,精神的痛苦将是长期的。法院于是认定东孚卫生院举证不能,判其败诉,赔偿陈女士9.5万余元,其中包括4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廖桂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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