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职业病人应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卫生部法制与监督司副司长苏志:法定职业病的概念必须符合以下标准:第一、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第二、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第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形成劳动关系,个体劳动不纳入职业病管理的范围。 因此,有些人提出的从事视屏作业引起的视力下降,或者职业压力过大造成的心理紧张则不属于法定职业病的范畴。有的人虽然患有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如白血病、肺癌等,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也不属于法定职业病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