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羊城晚报》报道,机关人员和伏案工作者易患“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长期扛几十斤重摄影包的记者易患“肩周炎”,我国交通警察的平均寿命不超过50岁……这些“现代职业病”是否纳入5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障范围?最近,法律学、医学专家解答了这一疑问:受到国家经济承担能力等的约束,以上病种尚未正式列入115种法定职业病的范畴,但法律对此有“留口”,今后病种有调整、增加的空间。 刚刚开始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定义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但同时为脑力劳动者高发的“现代职业病”留下了法律空间:“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参与起草该法的专家指出,目前欧洲一些国家已经把脑力劳动者也列入职业病高发人群,比如把电脑操作员的“腱鞘炎”列入法定职业病。日本、台湾地区也有类似规定。中国受到经济承担能力约束,只能先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保障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体力劳动者。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涵盖的人群和病种将会有调整和增加。 据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腰腿痛、颈椎腰椎疾病等现阶段列为“职业相关疾病”,专家认为,造成这类疾病,职业不是唯一因素,或者疾病与职业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以机关文案人员等脑力劳动者的“颈椎病”为例,由于长期低头伏案工作,颈椎向后突出,压迫颈脊髓神经和血管,导致大脑供血不足、头晕、四肢感觉乏力、运动功能障碍。 虽然“颈椎病”在脑力劳动者中的发病率比较高,但“低头伏案”工作本身不是一种“强迫体位”,劳动者自己可以通过调整办公桌椅的高度、定期休息、全身放松运动来预防,不同于皮革制造业的工人,他们必须长期被迫在散发有毒挥发性气体的环境中工作,被动受害。 专家认为,所有的职业病、职业相关疾病都可以预防,因此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前瞻性地考虑到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第13条规定:工作场所“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