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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不得“超高” 北京市向虚高药价砍一刀

http://www.enorth.com.cn  2002-05-14 09:07
 

 
 
 
 

  记者日前从有关方面获悉,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年内将要出台,同时还将确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销售的临时零售价,以降低药品价格“虚高”,让利于患者。

  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是今年纠风工作的重点。记者从近日本市召开的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工作会议上获悉,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医疗机构和社区服务站都

  将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患者用药量大、药品价格“虚高”的心脑血管类药品、抗肿瘤类药品和清热剂中成药等进入招标采购行列,患者反映强烈的高值医疗耗材也将进行试点招标采购。

  全市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都要实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明码标价制度。要在显著位置公布药品及服务的名称、内容和价格,向患者提供药品价格清单。对住院患者应提供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对招标采购药品,各医疗机构都应在门诊大厅、收费窗口公示招标前后的价格,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医疗机构不得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赞助费”、“宣传费”、“科研费”、“临床观察费”等名义收取各种费用。能够体现医务人员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测算工作也将于今年启动,2005年,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将按成本核定。

  违规操作、顶风违纪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被列入北京市企业信用系统——企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稿源: 新浪   编辑: 任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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