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卫生部了解到,为了加强国家职业卫生管理的标准化,卫生部发布了我国首批《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并于今年5月1日开始执行。 这些规章包括:《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这些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情况、职业病诊断等劳动者健康资料。规章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者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也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如有违反规定的,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给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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