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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的权利主体

http://www.enorth.com.cn  2002-05-20 17: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职业病防治法》虽然以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为直接立法目的,但是其深远意义远远大于职业病防治本身。《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职业病防治法》不仅是一部针对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更是一部劳动者健康权益保护法,或者说这部法律带有很强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立法色彩。其第一条阐述了立法目的,概括起来包括三层含义:一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二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与健康相关的权利;三是促进经济发展。第一层含义是立法的直接目的,即依靠法治手段解决我国严重的职业病危害问题。第二层含义是根本,防治职业病必须落实在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这个根本问题上。只有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才能实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目的。第三层含义是职业病防治立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这是立法要达到的长远目标。这样的立法构思是符合现代法治思想,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

主要法律关系

《职业病防治法》主要涉及四方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当事者,即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政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了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义务主体,劳动者是职业病防治的权利主体。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义务。这对权利义务关系,就构成了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职业病防治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危害源的治理、建设项目危害评价、工作场所危害因素评价与控制、劳动者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治疗以及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效果评价等(统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这些技术工作必须依靠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队伍来承担。因此,《职业病防治法》还必须规范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专业队伍的行为,保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和需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治服务,二者之间构成了《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法律上的服务契约关系,必须同时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执法主体,承担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对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义务;二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是否依法,是否规范。《职业病防治法》对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权和职责作出规定,执法行为必须受到《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约束。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

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就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享有的保护自身健康不受职业病危害的权利,以及职业病人应当享有的医学照顾、生活保障和工作安置的权利。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及其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职业病病人应当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此外,劳动者在变动工作单位时或者有必要时(如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可以说,《职业病防治法》对从事有害作业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保护是全方位的。

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义务。《职业病防治法》详尽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采取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如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病危害;对作业场所的危害进行评价、控制与管理等。

(2)实施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中以及离岗时的动态、连续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紧急健康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健康检查等。

(3)作业管理或者劳动过程的管理。针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不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制定相应的作业管理规章制度、作业损伤规程等;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用品,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各种防护条件等。

(4)履行危害告知义务。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有关待遇;在工作场所公布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章制度、危害检测结果以及防护情况;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定期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危害防护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5)履行对未成年工、女工等特殊劳动者人群的特殊保护义务。

(6)按照法律的规定,保证职业病患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工作安置。

(7)《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围绕上述对用人单位义务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创设了一整套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并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明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制度,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不履行法定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违法的性质、情节轻重、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不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稿源: 健康报   编辑: 任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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