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有读者向本报投诉称,他分别参加了社会医保和商业医保,以为可以“双重保险”。日前他生病住院,但在报销住院医药费时,保险公司却说只能按保险协议规定,报销其差额部分。他询问:交够了保费,保险公司为何不给他足额赔偿?
记者就此事向省保险同业公会的有关人士进行了咨询。该人士在了解事情的原委后表示,这家公司的做法并没有错。据介绍,保险的最基本原则之一是补偿原则,任何保险只是对未来风险的一种经济补偿,并非盈利手段。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的损失,不能因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应用在商业医疗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医疗费损失,如果可以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或者其它地方获得偿付时,偿付以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为最高限额。最多只能获得100%的赔付,不允许被保险人因生病、住院而获益。
那么被保险人两边都交了保险费,结果却享受不到双重赔付,是不是吃亏了?该人士就此提出了一个建议,即已经参加了社会医保的人,在购买商业医保时,不妨选择住院津贴型医疗保险。因为该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定额给付保险金的,与社会医疗保险不相干,各赔各的,理赔时也不需要发票。这样既可以弥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也不会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发生冲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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