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近日先后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根据这个条例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均将于9月1日正式实行),其中关于医疗事故的范围有所扩大,事故鉴定主体由过去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承担,改为由独立于患者、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的中华医学会承担,病历资料允许患者复印,赔偿标准有所提高等规定,被认为体现了“法律偏向处于弱者地位的患者一方”的精神。联系到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患者与医院产生医疗纠纷,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被指控的医院如果拿不出确凿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法院将判医院败诉,显而易见,上述两方面规定包含的保护患者的原则是一脉相承的。
但是,这些并不意味着法律拒绝为医院和医生一方提供保护。事实上,无论是举证责任倒置,还是卫生部公布的《条例》和《暂行办法》,还是同样将于9月1日实行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都通过对医院、医生一方在程序上和实体上提出的更为严格的要求,在一个更坚实的基础上为他们提供了法律保护。从程序上讲,这些规定敦促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医疗救助的每个环节上都必须规范操作,把患者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护理记录等一点一滴的病历资料作为“证据”妥善保存;从实体上讲,这些规定敦促医生必须不断提高医疗技术,医院必须不断改善医疗条件,才能为患者提供科学的、良好的医疗服务,因为一旦发生不应有的误诊误治,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造成危害,经由严格程序保留的“证据”不但无法为医院和医生一方开脱,反而可能成为患者一方指控医院和医生一方的有力武器。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压力和动力是相辅相成的,医院组织医生学习法律知识,对医生进行书写和管理病历的培训,医生掀起钻研医术和苦练书法的热潮,都是前所未有的好现象。一句话,法律是公正的,医院和医生只要为患者提供了更规范、更可靠的医疗服务,他们就必将获得更加坚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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