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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制定条款防止婴儿性别比例失调

http://www.enorth.com.cn  2002-08-08 14:48
 

 
 
 
 

  从广东省有关部门了解到,新修订完成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这个条例主要在10个方面对原有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做出了修订,其中明确制定条款防止出生婴儿性别比例失调。

  广东省计生委主任时述花介绍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是中国第一个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经过20多年的实施,全省干部群众对其规定的生育政策、技术服务、组织管理、法律责任等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和了解,通过广泛宣传和组织实施,已经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因此,这次条例的修订,一方面要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相一致,另一方面要保持广东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及相关规定的连续性,对原条例中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无抵触,在基层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规定继续保留。

  时述花介绍说,这次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未经批准的引产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她指出,出生性别比例失调是广东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复杂,但利用现代医学技术如B超等进行性别鉴定、采取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因此,新条例明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妊娠,即“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将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草案还规定,“对无特殊情况要求实行引产手术的,施术单位必须查验其县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终止妊娠。”

  另外,新条例还大幅度提高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原条例规定按单位职工年标准工资总额的0.5%计算,明显偏低,达不到奖励的目的,因此,根据调研的结果,条例规定,计生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计算。

  原条例在对超生的罚款问题上没有区别收入的不同,造成过去高收入者凭借其经济实力超生的现象,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这个问题,新条例增加了对高收入者的征收措施。另外,新条例加重了对重婚生育的处罚。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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