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即将于9月1号实施之际,卫生部相继公布了一系列配套文件,以配合这个社会广泛关注的条例。其中,昨天出台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用227种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将医疗事故划分为四级十二等。
这些后果,包括从一级医疗事故的死亡、重度残疾等,到四级程度较轻、但给患者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值得一提的是原来被一些医疗单位认为无足轻重的“小事”,也被列为医疗事故,如:拔除了患者健康恒牙,或造成患者面部轻度色素沉着,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等。昨天公布的这个标准将会是今后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的最权威的评判标尺。它也将于9月1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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