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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两类药品的零售企业应配备执业药师

http://www.enorth.com.cn  2002-08-15 10:22
 

 
 

解读《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有关人士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说明: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试考核合格确定的并取得证书的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是指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据介绍,执业药师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制度,执业药师在药品流通环节对安全用药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药品管理法》已经确立了我国实行药品分类管理的制度,在药品分类管理体制下,药品经营企业配备执业药师显得十分迫切。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至今已走过8年的历程,目前全国共有43685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2001年8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了《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2001-2005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了“十五”期间执业药师应达到的数量目标和配备要求。预计到2005年底,我国执业药师可以达到15万人。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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