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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学会:复制病历是对患者知情权的尊重

http://www.enorth.com.cn  2002-08-26 12:56
 

 
 
 
 

  从9月1日起,根据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以往对患者非常保守的病历将首次对患者“开放”了: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部分病历。市医学会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复制或复印病历是我国政府对患者知情权的进一步尊重。

  据介绍,患者可复制或复印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新《条例》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要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并且在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患者应当是在场的。另外,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物价部门规定的工本费。《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应书写并妥善保管患者的病历资料,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如果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人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如果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要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要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将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在进行争议处理时,《条例》规定,如果是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自己提供。因此,有关专家提醒:作为患者一定要保存好自己的相关单据,必要时这些将可以成为证据。

  

 
稿源: 北方网   编辑: 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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