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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面前患者签字不容回避

http://www.enorth.com.cn  2002-08-30 10:33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规定,9月1日起,是否接受手术治疗须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才有效。此前一直沿用的患者家属签字即可施行手术的惯例将被打破。

  近日,北京一家准备“打提前量”的医院取消了两台人工肝治疗手术,因为当医生向患者说明手术风险后,病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手术。

  这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新闻事件一般被解释成相当部分患者实际上无法接受新规定所赋予的“知情权”,而宁可把决定权交给并不掌握更多有利信息的家属。这种解释应该说是有一定误区的,因为就算是患者家属知道手术风险后也完全可能拒绝手术。

  当然,严格按照国外做法,将所有手术中可能出现的意外、用药造成的严重不良反应,都由医生逐条告诉患者(这意味着诸如“休克,过敏,穿刺部位血肿及全身其他部位的大出血”之类的手术并发症将大量出现),对习惯了大事化小的国人来说,还是需要一个认识、接受的过程。事实上,对比进口药和国产药的副作用说明,我们也可以发现同样的情况。

  重要的是,片面强调新规定所遇到的抵触情绪,将削弱患者在医患纠纷中刚刚争得的相对有利地位。

  对于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而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一个好处,就是可以约束医院在诊治中至少做到“程序正义”,实体准确无误,同时也有利于患者在发生纠纷时履行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将处于不利地位。如果我们把改变传统心理习惯(某种意义上,患者签字与家属签字并不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同)的努力视作改革的成本,视作取得知情权、医患平等权的代价,也许会更平和地接受新的规定。

  至于某些医院考虑将患者按心理素质状况分类,对患上癌症等恶性疾病、心理处于非常状态的患者仍让其家属在病历上签字的做法,可谓“仁至义尽”,但很有可能造成更大的混乱和不必要的麻烦,至少从趋势上说,肯定不是一个值得提倡的办法。

  毕竟,现实是不容逃避的。在责任面前,医者、患者都应直面,他人是代替不来的。

  真正值得担心的是,为患者准备的手术意向书是不是一份“不平等条约”。

 
稿源:金羊网  编辑:任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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