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从天津市物价局获悉,市物价局决定在全市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这次检查的范围是全市所有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的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单位(含对外有偿服务的解放军、武警等医院)、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经办机构等收费单位以及审批价格和收费的相关部门。检查时限为自2001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检查的重点是,1、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属于政府定价的中标药品,是否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中标药品,是否按规定作价办法作价,并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有无不按审批价格或备案价格执行;2、药品招标采购单位和其他经办机构收费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强制、变相收取费用,有无不具备代理资格也代理招标并收取费用;3、药品招标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和其他经办机构有无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否存在不及时退还或不予退还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委托单位有无违反规定向招投标当事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抵押金及各种费用;4、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将非GMP药品按GMP药品销售等形式变相涨价;5、国家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要求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6、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以及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7、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乱加价、乱收费;8、价格、卫生、中医药等部门是否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原则要求调整、归并了医疗服务项目,重新制定和调整了收费标准,有无不按规定审批项目和收费标准;9、明码标价规定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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