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卫生局、中华医学会天津分会就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召开首次新闻发布会,并就新条例中关于医疗事故鉴定部门、鉴定程序、事故等级、赔偿额度等与百姓相关的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专家鉴定事故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不再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而是由中华医学会天津分会建立专家库,并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独立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昨天交接工作完毕。
突出事故预防
新条例突出了预防为主,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发生医疗事故后要及时处置,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三途径解决事故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双方协商、申请行政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等三种途径解决。也就是说,以前大家所谓的私了现在明确化了,医患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解决。而今后患者如果要起诉医疗机构,也不需要再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到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新概念
新条例将医疗事故明确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
赔偿额度细化
新条例对确定医疗事故民事赔偿具体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赔偿项目、标准和计算方法作出了规定。新条例实施后,赔偿额度比以前4000元的最高额度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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