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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15日实施 医院自配药剂不能外销

http://www.enorth.com.cn  2002-09-10 09:37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将于2002年9月15日正式实施,新条例对于完善本市药品监督管理法制建设、保障百姓用药安全、打击假劣伪药等方面有哪些作用?

  患者到医院看病,医生经常会开一些本院配制的制剂给患者服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9月15日起,这些制剂都不能在市场销售。

  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医院配制的一些制剂受到不少患者的青睐。全市目前医疗机构制剂室只有92家,但医院制剂获得批准文号的就有9000多种。其中复方甘草合剂、胃蛋白酶合剂、水合氯醛合剂等制剂在许多医院都有,应用非常广泛。由于制剂室的条件要求比较高,医院自己建制剂室不合算,所以不少医院往往采取研制出制剂后,向药监局报批,再委托药品生产企业加工的办法。

  为进一步保障百姓用药安全,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配置制剂,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据悉,在特殊情况,如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经国务院或者北京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院之间调剂使用。目前国家药监局和北京市药监局均未批准此类特殊情况使用的医院制剂。

 
稿源: 北京娱乐信报   编辑: 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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