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监局近日转发通知,对药品零售市场一浪高过一浪的降价促销全线叫停。从9月1日起,所有药品零售企业都不得在店牌或店堂内外宣传使用“平价”、“特价”、“让利”等字样,否则将施以处罚(余文引自《武汉晚报》的报道)。
判定湖北省药监局越了位,有两条理由:第一,“全线叫停”这一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作为政府的药监部门,其行政行为的基本依据该是《药品管理法》,可该法中没有企业正当让利促销违法的法律条文。第二,药价分3种,分别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就算前两类药不能搞让利促销,后一类药搞让利促销(市场调节药价)总可以吧?《药品管理法》涉及药价管理的共3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定价药的定价权,经营者不得擅自提价(没说不得降价销售);第五十六条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把虚高的药价降下来,不算欺诈行为吧);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要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销售资料(从略)。
以上法条环环相扣,既规定了药价由谁来定,又划定了违反药价管理的行为界线。拿上述法条逐一对照,经营者主动把虚高的药价降下来触犯了哪一条?湖北省药监局为何非得“全线叫停”,否则就要处罚?
湖北省药监局的行政越位———对药市正当竞争的干预,再次凸显出行政行为的边界问题。具体的行政部门虽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使者,但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边界内行使,一旦越位,必然会对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造成损害,同时也损害政府部门的社会形象。
可以断定,那些自降虚高药价的药店肯定对“全线叫停”的行政限令心怀不满。按理,这些药店有权就此提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结论不服,还可提出行政诉讼。可偏偏被叫停的各家药店选择了沉默。原因大致有二:要么是经营者缺乏对《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学习与掌握,虽心存不服又不知如何维权;要么是担心据理力争会带来新的“不良后果”———害怕维权的成本大于维权的收益。假如属前一种情况,经营者连本行业的相关法规都不熟悉,实在不应该;若属后一种原因,则真实反映出当今社会法治环境的一个“侧面”。
咱中国有句无奈的民谚叫“饱汉不知饿汉饥”。那些有权管“饿汉”的“饱汉”们,不是不知道“饿汉”仍是咱们这个社会的大多数。即便药价不虚高,这些占社会大多数的“饿汉”们看病吃药也不易,何况药价中有如此暴利!
解决零售药价暴利的问题一点都不难,只须在《药品管理法》的框架内,彻底开放零售药市场即可。允许充分竞争,谁还敢卖高价药———黑心药?!谓予不信,不妨一试!眼下,药市开放不到位,难在既得利益集团“作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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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价到底惹了谁
余不讳
据《武汉晚报》报道,湖北省药监局近日转发通知,对药品零售市场一浪高过一浪的降价促销全线叫停。从9月1日起,所有药品零售企业都不得在店牌或店堂内外宣传使用“平价”、“特价”、“让利”、“超市”、“×点利”等字样,否则将施以处罚。
武汉市的零售药店降价风暴曾引起全国注目。去年12月16日,刚开业的隆泰大药房将所售2000余种药品平均降价40%,推出“10点利”销售,并催生出武汉的“平价药品超市”概念。其后,几家连锁药店纷纷跟进降价,销售额也随之大幅攀升。
今年3月15日,当地10家规模较大的药品零售商举行结盟会议,警告部分畅销药品的生产商及代理商不得向隆泰大药房供药,否则将联合予以制裁。隆泰大药房被迫将8种药品退还给了厂家。4月,药市“流氓”频频施暴,几家大幅降价的平价药品超市相继遭到不明身份者纵火、打砸。一些药店被迫取消夜间营业,并在降价幅度和宣传上采取谨慎策略。
回顾零售药店降价的艰难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药品降价,最恼怒的是那些按传统模式经营的大药房。过去的暴利无法维持,有些药店甚至将被清盘出局,所以他们必然要以各种方式反击,到管理部门那里诉苦,向降价企业“泼脏水”。这道理每个人都懂。让人搞不懂的是,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药监部门,为什么也站出来反对这一广大消费者拍手称快的降价举动?
这样的事情绝不仅仅发生在药品零售业。移动通信、民航机票、彩电、出租车、报纸甚至商场等等……每逢出现了幅度稍大一点的降价竞争行为,市场出现一些波动,监管部门就坐不住了,“红牌”、“禁令”一道接一道。反对的理由无非是:低价恶性竞争、无序竞争、低水平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等,还有扰乱市场秩序、国有资产流失一类。
市场经济喊了多年,加入世贸组织也快一年了,但有些人似乎还停留在市场经济的常识之外。价格是什么?是最强有力的市场信号。对企业来说,降价是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它将使那些没有竞争力、靠垄断暴利为生的企业被迫退出;对消费大众来说,降价是增加社会整体福利的良方,它将使公众只需支付这个行业最低的价格。
这样的道理应该不难理解。我们只能猜测,这些监管部门还没有从计划经济的思维惯性中摆脱出来,还没有从掌控一切的权力意志中清醒过来,所以,动不动就挥动行政权力的大旗,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颐指气使。不管是价格的上涨还是下降,都只能在其许可范围内浮动,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市场的自发调节功能,都只是无边权力的“笼中之鸟”。
我们还可以猜测,某些监管者由于对市场机制的无知,对价格竞争怀有一种莫名的恐惧,怕变,怕“乱”,怕竞争。或许,还多少有些“慈悲为怀”的菩萨心肠,怕属下企业亏了、垮了,员工没饭吃了,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嘛!但是,商战无情,竞争就必然有你死我活,优胜劣汰。难道你好我好大家好,彼此相安无事,才是所谓的“良性竞争”?又有哪个经济学家或者官员能够判别,竞争到什么程度刚刚好,多一点过度,少一点又不够?
如果以上猜测低估了管理者的智慧,那我们就只有认为,监管部门是为了本行业和部门的利益,不惜让公众支付高昂的代价;或者,为了个别人、一部分企业的“私利”,刻意偏袒一些企业而打压另一些企业。
不管出于哪一种原因,那只妨碍市场正常竞争的“看得见的手”,该缩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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