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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计划生育条例 男职工晚育有望休“产假”

http://www.enorth.com.cn  2002-09-25 09:13
 

 
 
 
 

  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今年9月1日颁布实施,昨日召开的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开始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最后的审议。据悉,修改后的《条例》在鼓励晚婚晚育条款中有望增加新的内容:符合晚育条件的,女方在增加产假的同时,也将首次给予男方休护理假的权利。

  去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为地方相关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现行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是1991年3月3日颁布、1997年8月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修改的,按照国家的要求和新形势的需要,从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管理制度和实际出发,《条例》有必要进行重新修订。新的《条例》草案7月底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进行了初审,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根据日前进行的广泛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座谈会的情况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按照相关程序再次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据了解,相对于现行《条例》,新的《条例》草案修改达数十处之多。根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地方的提议,对实行晚育晚婚的职工,应当在福利待遇方面给予相应的照顾。

  修改后的《条例》在鼓励晚婚晚育条款中将有望增加新的内容:男25周岁以上、女23岁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据悉,《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也将在本次会议上进行最后审议。

 
稿源: 华商报   编辑: 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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