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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首次立法明确艾滋病人入学与就业等权利

http://www.enorth.com.cn  2002-10-15 13:42
 

 
 

【专题】阳光下,我们与艾滋病人共享生命!

 
 

  大律师安迪突然遭到律师事务所解聘,他怀疑上司与搭档因为知道了他是艾滋病人而合谋陷害。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他决定起诉律师事务所。由此,安迪经历了一场关乎人权、道德、尊严、社会观念的斗争,最终赢得了社会的尊重。这是美国电影《费城故事》所讲述的故事。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据称,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首次明确规定艾滋病人及其家属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的地方性法规。一旦当地的艾滋病人(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下同)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遭遇社会歧视,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入学、就业与常人一样

  《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规定,艾滋病人及其家属享有平等的就学、就业及隐私受保护的权利。《办法》第23条中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得受任何歧视,依法享有公民应有的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不得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的权利。不能将病人的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做公布和传播。应对上述人群予以关爱,必要时提供医疗救援。”同时,该办法也规定了艾滋病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艾滋病人应认真听从医务人员的医学指导,服从疾病控制的管理。此外,婚检和孕检必须要进行艾滋病检测,也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在全国均是首次。

  据北京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法律事务室王北京主任介绍,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和1988年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不得将病人、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有关情况公布。但是,这两个法规只是原则上规定了艾滋病人的平等权利受保护,但没有细则,所以这些艾滋病人平等权利实际上较难得到保障。

  参与该《办法》起草的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吴湛仁主任介绍说:“世界范围内,艾滋病的发病率呈上升趋势,我国也是从无到有。公民原来对这个病的认识还不是很清楚,缺乏一种防护意识,防治的手段相对来说比较单一、薄弱。再有就是非法行医利用这种病的隐秘性,做虚假广告,扰乱了正常的救治市场。此外,苏州市的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连续几年多次提议、提案,要求以立法的形式加强对艾滋病的预防和管理。于是,经过两年多的时间,参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职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了这一《办法》。”

  遭到歧视可用法律维权

  有统计说,从1985年我国首次发现艾滋病人到2001年底,全国累计报告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30736人,其中艾滋病人1594人,684人已经死亡。但很长一段时间,这些病人及其家属一直被人们视为“洪水猛兽”。

  有两个事例让王北京主任记忆犹新。90年代初,云南德洪傣族自治州有个参加工作的小伙子上大学了,但体检的时候被查出来是艾滋病感染者,是否让他去昆明上学在当时引起很大的争论。反对者认为,让他去上学,卫生部门对他进行监控和治疗有困难。赞同者认为,法律赋予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即使是艾滋病人,这个最基本的权利也不应该被剥夺。

  河北的一个医生,随建筑企业到西亚务工期间,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由于医务人员不注意对他的情况保密,弄得邻居、同事、孩子的学校谈他色变,纷纷要求他搬家、要求孩子转校,最后这个医生的问题通过政府做工作得到了解决。“因为当时没有哪个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了艾滋病人享有哪些平等的权利,以至于出现这种情况。”王主任说。

  吴主任解读说:“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有单位或个人因为艾滋病这个原因,剥夺艾滋病人及其子女受教育、就业等权利,那么艾滋病人就可以用《劳动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有的人知道自己是艾滋病病人后,产生报复社会的行为或不接受监控、治疗就是违法。”

  将有效遏制“母婴传播”

  艾滋病人及其家属的平等权利明确写进政府规章被认为是立法上的一种进步。北京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法律事务室王北京主任认为,艾滋病病人权利保护的问题,是国家、社会、其他公民对一个人最基本尊严的保证。艾滋病人感染渠道并不都是不良行为造成的,还有血液、母婴传播渠道,有些受感染者是无辜的,不能一概而论。用立法的形式保障患者的权利是非常必要的,苏州市的做法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一种补充、完善。而婚检是保障新婚夫妇及其后代健康的一个必要措施,婚检和孕检增设艾滋病筛查项目,将有效地遏制住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渠道。

 
稿源: 北京青年报   编辑: 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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