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大”以来,天津市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以“母婴保健法”和“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为核心,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以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为重点,坚持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人人享有生殖保健,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为目的开展妇幼保健工作,使天津市妇幼保健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被全国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天津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评为全国和天津市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先进单位。
健全法制,依法管理。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颁布后,天津市就积极着手运作立法工作。在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天津市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于1997年1月8日经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实施。此法的出台与实施,使天津市妇幼保健工作从单纯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向法制化管理轨道。
完善农村卫生院产科建设,提高农村住院分娩率,取消家庭接生。依法对农村申请开展产科接生工作的卫生院进行产科执业许可审批验收。全市12个区、县177个卫生院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两级验收,154个单位符合《天津市农村卫生院产科设置标准》,允许其开展产科接生工作。对上述开展产科接生单位的技术人员同时进行了考核和法律知识培训,做到执证上岗。在此基础上,1999年5月正式下发取消家庭接生的文件,全市农村住院分娩率由1996年的88.3%提高到2001年99.23%,基本结束解放50年来家庭接生的历史。
强化孕产妇系统管理,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及婴儿死亡率。制定并颁发《天津市孕产期保健管理常规》。强化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规范了孕期管理程序。严格转诊制度,加强高危孕妇的管理,全市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到96.7%,高危孕产妇管理率五年来一直保持10O%。重点抓好分娩的每一个环节,减少因产科因素对产妇和婴儿的伤害。到2001年底天津市孕产妇死亡率由1996年的28.61/10万下降到18.25/10万,婴儿死亡率由1996年的11.51%下降到8.74%,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天津市卫生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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