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1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其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身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见11月8日《中国青年报》)
有关人士说制定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那些“不想结婚,又希望享受为人母的幸福”的大龄女青年,并称此举有“适应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新趋势的积极意义”,但笔者看来,却分明是一场闹剧。
首先,这个条款保障了独身女性的“合法”生育权,但对她的孩子却是不公平的。出生在一个完整的家庭,同时享有父母双方的爱,是每一个孩子与生俱来的神圣权利;社会学的研究也表明,在这样的秩序和环境中出生、成长的孩子,其人格更健全、人生更趋向完整。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单身人士收养小孩作出严格限定的原因之一。虽然由于种种原因,现实中生活在单亲家庭的孩子也并不少见,但我们在一个孩子尚未出生时就决定他注定没有父亲,人为地去制造一个残缺的家庭,这道德吗?
其次,人们生儿育女,将子女带到这个世界上来,不是让他们来受苦的,应该也必须为他们创造一定的条件,既包括生活的,也包括教育的。如果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精神欢娱而让一个新的生命降临人世,那是不负责任的。独生子女的增多,使得姑姨舅伯等亲戚关系在许多人的生活中将逐渐成为历史名词,倘若这位单身母亲在孩子尚未成年时意外死亡,则孩子可能立马成为真正的“孤儿”,而且这样的风险远比双亲家庭或者离异的单亲家庭的孩子大得多。
再次,该规定要求该女性是“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请问,你是如何判断一个人决定“终身不再结婚”的?凭当事人自己的保证吗?那就太靠不住了,现在80岁的老人结婚都不是什么新闻哩!如果某女性在进行此种生育之后突然反悔,你凭什么剥夺人家结婚的权利?这样一来,就麻烦了,不同意结婚显然是违法的,但同意结婚即意味着这条规定的限定条件彻底失效!
立法不是作秀,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太多的事情需要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时候,请不要浪费我们宝贵的立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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