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11月10日《南方都市报》时评版《不要浪费立法资源》一文,实在不敢苟同作者的观点。正如阳光照亮物体的同时会投下阴影一样,任何事情都利弊互存。《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负面效应虽显而易见,但全面衡量,正面效应还是大于负面效应的。其最大的进步之处在于:直面现实,立法与时俱进,以立法的方式尊重、维护特别人群的基本权利,法律越来越人性化了,越来越具有人文关怀的精神,真正体现了法律保护人权之本色。
应该说,无论从自然属性还是从社会属性来看,人的生育权都是权利的核心部分,生育作为生命继续存在、得以延续的前提,从宏观上讲,保证了人类生生不息、不断向前发展;从微观上讲,使得一个人对生命的寄托得以实现。
人权天赋,但法律却是一定历史时期,人们根据社会发展水平为平衡社会利益而“强行制订”出来的,从这个角度看,任何法律都不是完善的,都必须向进一步维护人权靠近——因为说到底,人权即“法”!
但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上还存在着一部分终身不结婚的特殊人群。而由于法律的局限性,这些人并没有生育权。这些人一生无儿无女,尽管有社会的关爱,但终究代替不了母子、母女之间的亲情与照顾,其感情上的孤独、生活上的无助、生命无续的痛苦……是常人难以想像的。现在,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出于人文关怀,出于对人权的尊重和维护,积极探索,几经推敲出台这个条例,其彰显的意义决不仅仅限于法律方面。
人权天赋,而立法却应与时俱进。由于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第一个吃“螃蟹”,没有前人经验可资借鉴,难免在具体细节设计上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会不断完善这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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