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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为非婚妈妈开绿灯?

http://www.enorth.com.cn  2002-11-15 17:50
 

 
 

【专题】女性非婚生育?一石激起千层浪

 
 

  目前,社会的多元化和宽容度使单身女人越来越多。同时,不少大龄独身女青年都有过“不想结婚,又希望享受身为人母的幸福”的念头。然而,在我国,“非婚生育”既被法律所禁止,又要承受社会舆论的重压。不过,这种状况目前在吉林省出现了改观。已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 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该项规定为想做“非婚妈妈”的女士们开启了绿灯。据悉,在全国各地的相关立法中,上述规定还是第一次,因而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争议。  

  吉林为“非婚妈妈”开启绿灯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已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据悉,这样的规定在全国各地的相关立法中,还是第一次。

  上述条款是在反复推敲、几经修改后加入的。作为该条款的首倡者,张满良向记者大致描述了条款逐步修订、完善的过程。“最开始定的是‘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结婚的人员,采取辅助技术手段,可以生育一个子女’。后来考虑到‘辅助技术手段’说法不够严密,会不会有人把性生活生育也理解为辅助技术手段?于是改为‘医学辅助技术手段’。后来又考虑到有些医学辅助技术手段尚未得到国家法律的明确认可,比如‘克隆人’,于是又加了一个限制,即‘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另外,考虑到目前技术手段尚无法使男性怀孕、生产,便将原来的‘人员’二字改为了‘妇女’。另外,有些女性可能曾经有过婚史,但尚无子女,又决定不再结婚,为照顾她们的权利,又将‘决定终生不结婚的妇女’,改成了‘决定终生不再结婚的妇女’。”

  据悉,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实施。按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制订各自的具体配套办法。根据这一精神,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对女性的保护和尊重

  赞成吉林省做法的人们普遍认为,人的生育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法律的权利。单身女性做妈妈的权利同样不能剥夺。吉林省首次立法保障独身女性生育权,是对妇女的一种保护和尊重。同时也更具人性化。

  “有人不想结婚,但希望有一个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虽是极少数,但也要尊重这部分人的生育权。人的生育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法律的权利。”吉林省计生委法规处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制订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生育权。

  “立法不是为了限制公民,而是要在不违背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吉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处长张满良说,“在这个多元化时代,有人选择终生独身,按以前的规定,他们的生育权就被剥夺了,这是不公平的。立法应该在尊重社会现实发展的基础上,尽量体现出公平合理性。”

  吉林省妇联主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杨湘岚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越来越趋向于“独立自主”,她们有权选择对自身价值的定位,有权选择是否终生独身,也有权决定是否生育。该条款的确立,体现出了对女性的尊重。

  有评论进一步指出,法律对非主流群体采取宽容的措施,尤其是以立法的形式容忍和保护一些非主流群体的意志与行为,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不能把孩子当成玩偶

  许多人指出,吉林省对“非婚妈妈”生育权开启绿灯的决策,最大缺乏理性之处在于,没有从孩子角度考虑,对孩子有失公平。比如,孩子出世后将面对以下问题:父亲是谁?母亲怎么样一个人把他带到这个世上?周围的眼光怎么看他?将对他的身心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如何来保障一个没有父亲的孩子的权利?等等。

  一些人指出,在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的同时,更要考虑到没有任何选择权的孩子享受美满幸福家庭生活的权利。特别是要考虑到孩子对父爱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满足。更何况心理学家指出,有些决定终生不婚的妇女有着一定的身心疾患,让她们生育孩子,对孩子对社会都不利。为儿童的权利呼吁,这样的身世和成长环境对孩子公平吗?绝不能把孩子当成任何人的玩偶。

  社会应该是鼓励这样的独身女性容入社会,建立健康的家庭,而不是鼓励她们逃避社会责任!

  如何面对新的法律纠纷

  东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孟繁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规定有适应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新趋势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一定的操作难度,从而引发一些新的法律纠纷和其他问题。

  假如“非婚妈妈”在孩子尚未成人时意外死亡,孩子该由谁抚养?孩子生理上的父亲是否该承担一定的抚养责任?这个孩子是否该履行赡养其生理父亲的义务?这些矛盾若处理不当,相关的知情权、继承权、抚赡养权争端将在若干年后出现。

  也有人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如何保护独身男性生育权”的问题。指出独身男人是否也可以借助医学手段来要自己的孩子?否则就是一种歧视。

  此外,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终生不再结婚这个定义很含糊,女性一时不结婚,不等于一辈子真的不结婚。如果单身妇女采取医学辅助生育手段生下小孩后又想结婚怎么办?对之加以限制是否违背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因为没有人能够剥夺女性结婚的权利。

 
稿源: 生活时报   编辑: 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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