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从11月1日起,《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实施,其中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一规定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有人认为,这是社会进步在立法方面的具体体现。也有的人认为这会对现行的有关法律和社会伦理造成冲击,在可操作性方面也存在问题。下面是深圳市民的一些看法。
反对派
拔出萝卜会带出泥
马生(公司职员):这个规定实际上是一个“拔出萝卜带出泥”的举措,解决问题一个,带来问题一堆。它虽然保障了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但随之而来的,是冲击了现有社会伦理和秩序,违反了结婚是繁衍后代的前提这一自然规律,假如群起而效仿的话,势必引起整个社会的混乱,将导致社会伦理和价值观体系訇然倒塌,这对于社会来讲,不啻于一场灾难。立法者显然对产生的后果估计不足。
面对这项规定,我们可以提出一大堆的问题:在目前还很难接纳非婚子女的社会观念中,孩子能得到健康成长吗?孩子长大了要找父亲怎么办?假如找到了又将会引发一系列的财产问题,那将如何处理?假如非婚生育的女性越来越多,大家都不结婚了,那将造成什么后果?现实中又怎么区分是性行为怀孕还是人工授精?假如女性这样生育后又找到意中人想结婚了怎么办……我们必须慎之又慎,对此有充分的考虑。
我认为,这项规定与《婚姻法》中有关婚姻、家庭的基本精神是相违背的。为了照顾少数人的利益而危害到社会利益的话,我们还是应该以社会利益为重。
孩子不是你弥补空虚的“道具”
宋洪忠(山东读者):把“非婚生子女”当作弥补不愿结婚的大龄女青年精神空虚的道具,本身就显得极不人道,因为“非婚生子女”也是人,他们也拥有其他孩子应当拥有的一切权利,但如今作为“非婚生子女”,他们的角色就发生了变化,他们不再是父母双方“爱情的结晶”,而成为其未婚妈妈排遣精神空虚和负担的道具。这样一来,他们应得到的家庭温暖,一开始就是残缺不全的。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才对单身人士收养小孩的情况作出了很严格的限定,以保护孩子的这些天赋之权。用法律的形式将单身大龄女青年的“生育权”予以“合法化”,很有点人为制造残缺家庭的味道。
不错,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各项权利肯定会受到愈来愈多的关照,但是任何一项权利的享有都应当是相对的。比如上述《条例》中大龄女青年的“生育权利”被无端地扩大,就意味着大量的“非婚生子女”的许多“权利”被无情地剥夺。如此一方权利的拥有,却以另一方权利的被剥夺为其代价和前提,这样的权利又如何能合法呢?
别过早让“非婚妈妈”合法化
余小华(《深圳商报》读者):首先,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我认为短期内不宜让“非婚妈妈”合法化,而应当让社会道德去规范它。“非婚妈妈”进行合法化后,那“非婚妈妈”所生的孩子怎样才能判断是按法规采用的是“合法的医学手段”,还是婚外性行为造成的生育?如果不容易区分,是不是默认了一夫多妻制合法呢?承认了婚外性行为的合法性了?承认已婚男人可在外面养女人、“包二奶”或者是助长一些好逸恶劳甘当“二奶”女性的风气?这种现象多了,一夫一妻制的家庭体制还能维持得住吗?维持不住,社会还能安定吗?
其次,从“非婚妈妈”本身来说,连婚姻的责任都承担不了或不愿去承担的女人,她有什么资格去为人母?另外,从计划生育角度来说,更是不适合。在“多子多福,传宗接代,重男轻女”传统观念影响下。一些人为生上儿子,或者是多生子女,故意先生一个孩子再进行结婚登记,以增加一次生育机会,你拿他们怎么办?如果“非婚妈妈”合法的话,她再想结婚,哪谁又会那么无情不让她们结婚?结了婚的两个人共度一生,难道让他们不再生孩子?
你无权制造一个没有父亲的“宠物”
徐穗辉(《深圳商报》读者):让非婚妇女成为合法的妈妈,表面上似乎是出于对女性的“权利”的尊重,因为“一个女性她不管在事业上是多么成功,她还是需要有一个家庭来弥补,她希望回到家里不是太寂寞,希望有一个小生命来陪她说说话”。哦!你寂寞、你需要弥补,就有权制造一个终身没有父亲的“宠物”了?没有父亲的孩子会有苦恼,你知道不知道?即使你对他倾注了百分之一千的“爱”,苦恼还是苦恼!孩子以后要读书,要交友,要恋爱,要走向社会,在横亘在孩子面前的一道道需要逾越的关卡面前,你知不知道一个不知父亲是谁的孩子须比一个父母双全的孩子要多付出多少倍的艰辛!离异造成的单亲家庭的孩子,尽管很多人没有再与父亲生活在一起,但“父甚名谁”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在中国这个具有根深蒂固的“根”文化的国度,不知道父亲是谁又该招来多少歧视的眼光?我赞成刘阳副教授言之有据的看法,反对非婚妇女成为合法的妈妈(不管其采用什么冠冕堂皇的手段)!
赞成派
让“叶凡”们做完整的女人
火鸟(宝安区公明镇读者):谈到“非婚妈妈”,就让我很自然地想到媒体曾报道过的叶凡女士了,《谈话空间》也曾在2001年3月20日讨论过。她因情感路上的挫折而决意今生不结婚,但同时她又非常渴望感受为人母的幸福。所以她很痛苦、很矛盾。作为女性,我不难理解她的心情。现在,吉林省开创先例,让非婚妈妈得到法律的认可,真是大快人心。叶凡以及像她那样的女性终于可如愿以偿,“堂堂正正”地做个完整的女人了!
有人担忧这个条例会衍生出孩子与生父之间的法律问题。这个嘛,应立法规定捐献与接受精子双方的资料保密,并无须对对方负法律责任,这个问题就可迎刃而解了。人们也不必担忧不婚妈妈会成为社会风尚而导致严重后果,毕竟有这种想法的人为极少数。这个条例体现了人文关怀的温情,是值得提倡的。
拒绝爱情者未必拒绝亲情
小成(教育工作者):关于吉林省允许“非婚女士”做妈妈的法规,反对声似乎高于赞成声。在此,我愿做个少数派,来支持这一人性化的政策。
首先,拒绝爱情者未必拒绝亲情。也许是恋爱屡屡失败,也许是本性特别孤傲,也许是……这个社会非婚独身女性越来越多,这是不争的事实。她们拒绝爱情是因为她们曾经为爱情所伤,但这些女性内在的亲情、母性仍然健康地存在着,它像一颗期待阳光雨露的种子,盼望着一个适合生存的空间。用医学辅助手段,绕开令人伤心的爱情,去追寻做母亲的天伦之乐,符合人的本性,应该予以支持。
二、让该生育者拥有孩子不是坏事。据媒体报道,在深圳、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年轻人组合的家庭里,决定不生育孩子的丁克家庭已经占到百分之十,而且还呈上升势头。这就意味着每十个家庭就有一个不要孩子。而真的愿意且有能力生养孩子的单身母亲又有多少呢?我认为这个数字会远远低于丁克家庭的数量。让想生育的单身母亲生孩子,与不愿生孩子的夫妇两两相抵后,总的人口基数是不会有大幅增长的,人们的担心应该是不必要的。
现代医学的发展,给非婚女士做妈妈提供了可能;我们的法律也该与时俱进,给她们做妈妈提供一个机会。
现代女性多了一种生活方式
林梅荣(宝安区读者):对于吉林省颁布的这一新法规,我相信包括我在内的众多女性朋友在内心会为此欢呼。并不是我们都准备走这条路,而是说它的出台毕竟是为独立性越来越高的现代女性提供了另外一种生活方式。
“非婚妈妈”是一个非常难演的社会角色,选择这条路的女性需要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以及心理承受能力。所以,只要是能够冷静、理智地选择这条路的女性,她们必定是经过了深思熟虑才决定的。而由于她们某些方面的素质原本就高于一般女性,所以我认为,因为找寻孩子的亲生父亲而引发社会问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况且,还可以通过对男性供体绝对保密的规定来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
所以,对于部分经济独立、个人能力强、想做母亲而又找不到合适结婚对象的女性来说,这条新的法规真算得上是一个“福音”了。我希望它能够在更趋完善之后普及到全国范围内,而不是被扼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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