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11月1日起《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吉林省政府法制办一位负责人认为:“立法不是为了限制公民,而是要在不违背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在一个多元化时代,有人选择终生独身,按以前的规定,他们的生育权就被剥夺了,这是不公平的。立法应该在尊重社会现实发展的基础上,尽量体现出公平合理性。”
从立法精神的角度,吉林省规定独身女性可以借医学辅助手段生育子女,可视为一种人性化的主张或努力。但是很显然,良好的愿望不能代替完备的法治,这是指一项法规的连续性和有效性而言。对于吉林省出台许可“非婚生育”法规的质疑,正是在于它可能面临的后续难局。
一些女性会选择终生独身,这是事实。然而我们也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况:一位年轻的女性,她会在一定的时期,比如25岁或者32岁,倾向于终生独身,但又希望能够生育一个孩子,于是按照规定就有了“非婚生育权”。但是在有了孩子后,她对人生又有了新的打算,或因为其他原因,她倾向于不再独身了,问题也就来了。像这种情况,法律该怎么办呢?
那位女性同样还具有结婚的权利,而作为她的丈夫,同样有其婚后的生育权。如果我们承认这种婚嫁权和生育权,那么“非婚生育”的规定事实上可能成为一种计生“漏洞”。如果因为已经有了“非婚生育”的事实,并将它作为一种契约,因而拒绝给予这种结婚权或生育权,那么,一种始于“良好的愿望”而制订的法规,实则成了并不“人性”的作俑者。对此,我不知道有什么更好的办法来解决。而这还仅仅是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正如东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孟繁超所说,假定决定生育的这个独身女性在孩子尚未长大成人时意外死亡,孩子该由谁抚养?其生理上的父亲是否该承担一定的抚养责任?又比如,生理父亲年老体衰之际,需要孩子赡养,这个孩子是否该履行赡养义务?而且,这个孩子有享受父爱、接受父亲教育的权利,他有权知道父亲是谁,这些矛盾如何解决?如若处理不当,相关的知情权、继承权、抚(赡)养权争端将在若干年后出现。这些,都无疑将形成法律难局,需要立法者再三斟酌,慎之又慎。
在这种法律难局之外,同样存在一种道德的难局。一个最基本的伦理教育观点认为,父母的双重影响,对于孩子的成长教育至关重要,也只有在这样的秩序中成长的孩子,其心智发展才趋向健康,人格发育才趋向完备,人生历程才趋向完整。固然,一位女性可以选择独身一生,而“非婚生育”法规的出台,可以使独身女性有一个更为充分的人生,但是说到底,这都是女性的个人化“设计”。女性为了“一己之私”,就客观上剥夺了孩子应当享有的健康成长的权利,是不是不公平,是不是有些“非道德”的因素在里边?
对“未婚生育”持赞同态度的人认为,立法要促进社会的进步,就要有一定的创新,并承担一定的风险。促进社会进步没错,创新也没错,但如果说到承担风险,却显然有悖立法的意旨。立法者,恰恰是为了防范风险。愈是完备、科学的法律,施行起来愈少风险,而其对于社会各种风险的防范则愈大。吉林省出台许可“未婚生育”的法规所面临的双重难局,实则正是法律的“涉险”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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