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卫生部初步制定脑死亡诊断标准
国家卫生部已初步制定了一份符合我国国情的脑死亡诊断标准,目前正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加以修改和完善。这意味着中国的脑死亡立法已进入准备阶段。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确认脑死亡观念和实施脑死亡法,可以适时终止无效的医疗救治,减少无意义的卫生资源消耗,推进器官移植医学的发展,同时“也是为了让人死得尊严些”。
尽管绝大多数人在生命结束时呼吸和心跳会首先停止,但约有5%的人因脑外伤、脑肿瘤、脑血管疾病等呈现脑死亡,即全脑呈现不可逆的器质性损伤,无自主呼吸,脑干反应消失,脑电波长时间呈现平直线。
据介绍,至少有80个国家承认这样的脑死亡标准。
专家观点:“脑死亡”有谋杀患者之嫌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授舒国滢认为,如果实行了“脑死亡”,势必对社会观念产生很大的冲击。首先,“脑死亡”必然在社会文化认识上产生冲击,出现传统意义上的死亡、法律层面的死亡和“脑死亡”产生认识冲突。其次,在社会制度方面,也影响到法律内涵的冲突。
在法律方面,影响最多的是对于伤害与死亡的界限问题,如果实行“脑死亡”,对于法律中的死亡要重新界定。比如“重伤”或者“杀人未遂”而出现的“脑死亡”就可能成为“伤害致死”、“杀人既遂”等。
这些影响,也会具体地反映到每个人的生活中。在家庭关系中,如果一方已被宣布“脑死亡”,虽然他的心仍在跳动,仍在呼吸,但是他的亲属就可以开始继承他的财产,他的配偶就可以不必经过离婚手续而与他人结婚。
在医疗方面,在患者处于“脑死亡”后医生就可以宣布患者死亡,以减少对医疗资源的浪费以及患者家属的精神痛苦。另外,还可以将仍能使用的患者器官及时进行移植,以供给其他患者。这同样存在风险,如果患者家属与医生有某种协议,就可以很容易地谋杀患者。因此对待“脑死亡”要谨慎。
法律承认即可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教授刘革新认为,脑死亡完全可以作为一个医学标准,而不必立法。没有呼吸、心跳就是死亡好像也没有哪条法律这么规定,只不过法律认可罢了。因此脑死亡也应该作为一个法律认可的医学标准,慢慢被人们所认知。
网友观点:在尊重家属意见的前提下推行
我觉得从法律上确定脑死亡的根本意义在于为社会医疗保障提供拒绝依据,如果家属坚持救治,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要求,但是他们必须自己来承担这种救治的费用,而不是浪费社会医疗资源。如果有奇迹发生,再由社会医疗保障承担他所支付的费用,不过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
我坚决支持推行脑死亡法律死亡率认定,当然我们要根据社会接受情况确定原则,就是尊重脑死亡亲属保留其亲人生命的权利,但是他们只能靠自己来维护自己亲人的生命费用,而不能浪费社会医疗公共资源,这是我坚决支持推行脑死亡作为确定人死亡的理由。人是有感情的,但同时人也是有理性的,就像大多数有感情的人并没有因为感情失去理智,在自己亲人死后自己同样走向死亡,面对脑死亡的事实,我们希望脑死亡亲属能作出理性的决定。
(王者)
媒体评说
习俗的力量不可小视
工人日报:对脑死亡的争论,实际上涉及社会变革当中难免遭遇的社会习俗问题。无论是对脑死亡的疑虑,还是对安乐死的争论,以及对遗体或器官捐献、甚至包括献血的望而却步,这都不是用科学与非科学、文明与落后等一两句简单的判断所能化解的。因为它们都涉及人类心灵深处的东西,即对死亡的认识、对人的肉体的看待,其中包含着传统文化的诸多因素。而社会习俗在其中起着强大的支配力量。
突破传统习俗与观念,不是仅靠科学家一两句真知灼见就能立竿见影的,我们必须对社会习俗的力量、对民众观念的转变有一个理智的宽容的估计。科学的、文明的观念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有待长期的、持续的科学知识的传播与国民素质的提升,有待社会、经济等方方面面的齐步跟进。
定义死亡不能伤害生命尊严
中国青年报:从一定意义上说,大家议论和设定死亡标准,就是在共同决定一个不在场的人是死还是生。这是一个具有极大伦理内涵的事情,而不仅是专业化的客观标准。实际上,从现在发表言论的专家来看,支持脑死亡的多来自医疗界,而对此持审慎立场的,则是律师。这约略可以看作是两个利益集团的对垒,因为真正的脑死亡者永远不可能在场,只能由律师来“代理”他们的利益。
定义“脑死亡”是专家问题,但谈到价值,就是公众问题了。把人的价值看作是劳动力,把医院救死扶伤看作是“修复劳动力”,这样的价值观,我是难以接受的。人活着不仅仅是为了“劳动”的。把人的生命价值仅仅看作是劳动力的价值,就是对人的“物化”。
人的生命具有绝对的价值,伦理的价值,情感的价值,享受的价值。它不是由医学来定义的,也不是由“劳动部门”来定义的,更不是由金钱来定义的。我认为,脑死亡问题的立法和讨论都是可以的,但最好不要涉及生命价值,特别是不要引起对生命价值的偏狭理解。我们在谈论死亡的时候,不能伤害生命的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