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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法”备受争议 “人体器官捐赠法”未能出台

http://www.enorth.com.cn  2002-12-30 17:20
 

 
 
 
 

  经过近30年的努力,我国器官移植技术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但由于人体器官资源长期匮乏,使为数众多的病患者不能及时地进行器官移植、重获健康,加重了社会和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学界中,有人认为传统观念的束缚是我国人体器官资源匮乏的重要原因,在我国自愿捐赠器官的申请人其实为数不少,但申请人去世后往往因亲属的反对而无法实现器官捐赠的愿望;亦有人认为,解决捐赠器官存在的问题,最根本方法是实施“脑死亡法”和颁布专门的器官捐赠法律。到底是什么卡住了我国的“器官捐赠”?

  现象:

  器官捐赠遭遇尴尬

  供体奇缺捐助无门

  由于我国对“器官捐赠”这一领域的规范几乎为零,许多志愿捐赠器官的人去世后,因为其亲属基于传统观念而反对,没有了法律保护,哪怕捐赠申请书经过公证也无济于事。有鉴于此,白求恩医科大学的王维忠教授早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建议中国制定“人体器官捐赠法”,以保证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移植器官来源长期匮乏的问题。他指出,目前中国有许多愿意捐赠自己器官的人因为缺乏手续、法律方面的规定而不能如愿,制定“人体器官捐赠法”可以对捐赠者的意愿提供法律保护。

  而由于要使医务工作者的劳动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和法律的保障,同时又能扩大器官供体来源,提高供体质量的前提是“脑死亡法”的确立,但“脑死亡法”在我国一直备受争议,所以连带“人体器官捐赠法”也迟迟未能出台。

  专家说法:

  基本伦理原则必须遵循

  浙江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许建宇认为,捐赠器官牵涉到法律和伦理的协调问题。就总体而言,出于救死扶伤的目的而进行器官、组织的捐赠移植,是合乎人类道德的,但进行捐赠移植也应遵循以下基本伦理原则:1、不伤害与互助原则。“不伤害”是指不给器官提供者和病人带来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疾病甚至死亡,及经济上的不必要损失;2、自愿与尊重原则。尊重是指尊重病患和捐赠者的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等,即尊重个人自主作出的决定,医生和有关人员应该提供他们作出理智决定所必需的信息,包括干预措施或实施的目的、程序,可能的预知结果和面临的风险。

  器官捐赠急需法律保障

  据医学专家介绍,捐赠器官分遗体捐赠与活体捐赠。在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的中国要普及捐赠器官意识应由较易为人们所接受的活体捐赠开始。随着医学的发展和大众器官捐献意识的增强,近年来出现了亲属捐献移植增加的趋势,证明这一方向是正确的。

  提倡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活体捐赠器官,不仅可使更多的病人获得器官移植,而且亲属器官质量好,组织配型好,移植后发生排斥反应小。活体捐赠的原则是,不会影响捐赠者身体的功能和健康。国外目前开展的器官移植手术,便有近30%的器官供体便来自亲属捐赠。

  但需要强调的是,实施亲属捐赠,要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定器官移植法,只要有充分的法律保障,我们的社会就会出现更多的亲情义举,我国的器官捐赠事业也才能走出一片天。

  小贴士:

  广州市“遗体捐赠”可到三所学院办理

  广州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还未开展“器官捐赠”申请的项目,但“遗体捐赠”申请已于上年正式启动。市民可到中山医科大学、暨大医学院、军医大等3所学院办理登记、申请手续,遗体的接收工作也是由这3所学院直接办理。另外,亲属活体器官捐赠无需到政府部门申请,亲属之间达成共识便可直接进行器官移植。

  众议:

  捐献器官,你怎么看?

  使生命得到延续

  COCO(25岁,传媒界)

  我觉得死后将捐献器官无论对病患者还是对自己都是具有深远的意义的,对病患者的重大意义自然不必多说,对自己来说,死后身体最终亦是化为灰烬,但若能将器官捐献给他人,从某种程度上,自己的生命能够在他人的身体内延续。我认为,家属的反对理由其实是没参透捐赠器官的真正意义,既然为亲人的死而悲痛,又为何傻得要拒绝能够延续亲人生命的宝贵机会呢?

  受“人性”所限

  袁先生(32岁,服务性行业)

  捐献器官申请者不少,而最终不能实现协议大多是因为家属的反对。表面看来这种反对是基于传统观念,但其实我觉得乃人之常情。死者已矣,生存者才是最痛苦的,而由于器官捐献有时效性,医生迫不得已要在刚刚痛失至亲的时候与你协商捐献器官,试问生者何堪!伤痛中,面对这不近人情的事实时,又有多少人能够用理智压下感情作出理性的决定?而当伤痛过去,意识到捐献器官其实正是死者遗愿时,却往往错过了捐献器官的最佳时机。所以,遗体捐献困难的问题不但出现在传统思想影响深远的中国,在全世界也是普遍存在的,皆因这是“人性”所限。

  施比受更为有福

  赖婆婆(63岁,市民)

  将人体器官资源匮乏的原因完全归咎于传统观念是不恰当的,其实是因为很多人错误地认为人死了以后一定不能死无全尸,否则就是对死人的不尊,或难以升天了,所以很多临死的人或他们的家人对于捐出器官有所抗拒。其实,施比受更为有福,捐赠器官可挽救病人的生命,能帮助他们重获新生,何乐而不为?

  捐助无门管理者有责

  胡先生(28岁,公务员)

  我国捐献器官计划困难重重,最重要的是相关部门的落后宣传意识所致。香港的“爱心献再生器官捐赠行动”在有计划的宣传工作下,已经深入民心。但反观国内,许多有志之士为遗体捐赠奔走了多年,可“供体奇缺,捐助无门”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许多地方申请捐赠器官的手续繁杂,也使得一些伤病老弱者放弃捐赠愿望。即便在广州这样的大城市,应在哪里办理申请捐赠器官的手续亦鲜为人知。

  记者手记:

  捐赠无门:不只是遗憾

  日前一则外省新闻激发了我做“器官捐赠”这一选题:一位身患绝症的小女孩在去世前的唯一愿望便是死后无偿捐献遗体和双眼。由于路途遥远、程序复杂等原因,其父母奔走多时仍未能找到接收女儿遗体捐赠的单位,眼看女儿的遗愿不能达成,这对可怜的父母痛哭失声。当然,“死留全尸”的传统观念的确是卡住“捐赠遗体”的重要原因,但相对于未亡人在悲痛下作出的错误决定,有关医学部门对遗体、器官捐赠申请者的冷落便更显得不可原谅。一边厢,专家焦急呼吁国家订立相关的法律,以保障捐赠者的意愿;另一边厢,程序复杂、宣传不足及有关部门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却使有心人捐赠无门,或许这才是令病患及有心捐赠者最遗憾亦最痛心的。

 
稿源: 金羊网-新快报   编辑: 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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