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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串子案”:被告医院与原告都要求上诉

http://www.enorth.com.cn  2003-01-06 10:17
 

 
 
 
 

  “通化串子案”双方都要上诉

  2002年12月30日,败诉方通化市人民医院率先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而赵、孙两家也将于元月6日提出上诉,但诉讼请求发生了变化。

  2002年12月30日,“通化串子案”一审败诉的通化市人民医院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其上诉。而赵、孙两家也将于2003年1月6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通化市人民医院

  不服一审判决率先上诉

  2002年12月27日,通化市人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上诉状中对赵盛强夫妇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方通化市人民医院认为,“串子”案的侵权事实发生在1981年10月29日之后,而二原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时间是2002年6月17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二原告主张权利请求已超过20年,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原审判决通化市人民医院给付二原告4.5万元寻子费用适用法律不当,应予驳回。原审判决分别给付二原告每人5万元的精神损失抚慰金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相违背,缺少法律依据。

  通化市人民医院对赵达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赵达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已超过保护时效,其请求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审判决通化市人民医院承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应予纠正。”

  “串子案”当事人

  元月6日递交上诉状

  就通化市人民医院率先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事,记者采访了当事人赵盛强。他告诉记者,接到上诉状后我们并不感到意外,这不会影响到我们赵、孙两家的继续上诉。“不管通化市人民医院是否提出上诉,我都对打赢这场官司充满信心。”

  赵盛强还向记者透露:2003年1月6日,赵、孙两家也将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但诉讼请求已经有了一些变化。赵盛强本人将放弃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宫克本人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则不变。赵达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将要有所提高,为赵达寻找亲生父母的费用坚持不变。另外,孙华东夫妇及孙超的诉讼请求和要求赔偿金额保持不变。

 
稿源:新文化报   编辑: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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