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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盆砸人致残没人认账 楼上5住户各赔7000元

http://www.enorth.com.cn  2003-01-09 12:53
 

 
 
 
 

  上飞下花盆碎片,将楼下一居民眼睛砸伤,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楼上5户居民各赔偿被害人张强7352.13元。二楼一居民在事发前已经安装了护栏且护栏下有灯箱平台遮挡,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昨日,张强接到法院下达的判决书时,心情十分激动,历时近两年的案子终于有了个说法。

  2000年9月27日下午1时许,在振兴区六纬路一居民楼一楼开食杂店的张强正在食杂店前支设遮阳篷时,突然从楼上掉下数片花盆碎片,将其右眼砸伤。后经丹东市第一医院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透伤、外伤性白内障”,住院期间共花去2800多元医疗费。去年10月22日,张强转至北京某眼科医院继续治疗,又花掉各种费用8000余元。2001年10月,丹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损伤致右眼盲目四级以上,为八级伤残。

  张强说,当时花盆落下得很突然,也没有看清到底是哪家落下的花盆。事件发生后,张强认为此事应有人负责,但楼上居民均否认“闯祸”花盆是自己家的。万般无奈之下,张强将楼上的6户居民一起告上了法庭。振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楼上6户居民各赔偿被害人张强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合计人民币6781.5元。宣判后6名被告不服,以家中从不放花盆、家里没人、家里的窗户已安护栏等理由提出上诉。

  2002年12月12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实行了过错的推定原则,楼上6户居民除二楼以外,都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因此需承担民事责任。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稿源: 《辽沈晚报》   编辑: 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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