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现代快报》的消息说,北京的大医院在患者做胃镜前要求进行艾滋病检查,在艾滋病泛滥的时代里这样做会保护社会的安全,有利于防止医源性传染病的扩散。笔者认为将艾滋病所带来的风险全部转嫁到患者身上是不妥当的。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胃镜是如何传播艾滋病的,一些医院将胃镜探头仅用酒精棉擦一下,就给其他人检查,以至消毒不彻底,使艾滋病得以传播。我国的医院消毒规范本身就是针对包括艾滋病在内的各种传染病的,假如医院严格按照有关消毒规定将探头在消毒溶液中泡一定时间就断不会有如此风险。所以,切断客观上存在的医源性艾滋病毒,本是医院的责任,与医院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有关。医院理应吸取教训,工作时严格要求,以保护民众的健康。而不是本末倒置,诿过于患者。
其次,要求每个人都进行艾滋病检查,和要求医院加强消毒相比,也是不经济的,将不适当地加大患者的负担。在医患之间,防治艾滋病的第一责任人应该是医院,而不是患者。医院只要将有关的器械加热到七十度左右就可以杀死病毒。这较之患者个人花钱搞检查,无疑既方便而又经济,也可以说更安全,因为一些“窗口期”的艾滋病人不一定能查出,而加强消毒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
同时,如此做也不利于保护人权。我们知道艾滋病虽然是一种很严重的疾病,但对于普通人群,我国并没有规定强制检查的制度(当然对于卖淫嫖娼的人员国家有强制性的性病检查规定,但必须由特定机关送检),而如果看胃镜必须检查,因为人人都有得病的可能,实际上就是将艾滋病检查变得强制化,这样势必影响一些身患艾滋病而不愿意被其他人知情的人的权利,从而使他们不敢到大医院就医,妨碍了这一部分人的就医权。更何况对于普通患者来说,并不一定每个患者都负担得起检查费,势必会侵犯患者的就医权。
最后,此举也实质破坏了医患之间的平等性。医疗行为中,医院和患者之间是平等的主体,但是医院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使得患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将有关的风险转移给患者;甚至以有关的风险为威胁,迫使患者进行某种行为,以达到自利的目的,比如艾滋病检查中比较高的检查费用无疑将成为医院获利的手段。
医院将艾滋病检查作为胃镜检查的前置条件,并予以普遍实施,这种合同在合同法上叫做格式合同。为了防止强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陷对方于不利,合同法上给强者规定了很多的义务:如要求权利义务对等,不能不合理地排除自己的义务、而限制对方的权利,对于有关事项说明的义务等,意在防止强势者姿意妄为。认真对照一下我们发现医院的做法与现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
综上,笔者认为,做胃镜要先做艾滋病检查,尽管有着高尚的借口,但掩盖不了医院以加大对方义务的方式回避了自己的责任的性质。这样的措施较之要求医院履行职责的做法,并没有使社会变得更安全,只是让更多的人付出了代价,本应负有义务者反而能够从中渔利。弱者在强者的面前有很多无奈,此时我呼吁有关部门对此做法进行干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