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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治疗致人死亡 上海法院让医院“大出血”

http://www.enorth.com.cn  2003-03-17 10:13
 

 
 
 
 

  一审判决:医院"大出血"

  市民朱某因医院延误治疗导致救治无效而死亡,死者家属为讨公道,将医院推上被告席。黄浦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赔偿死者家属3.4万余元。

  1999年4月,朱某因上腹部不适伴呕血、黑便到上海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多发性胃溃疡合并上消化道出血、糖尿病、高血压。

  午夜,朱某呕血、黑便状况加重,医生采取了抢救措施,并给予输血,但朱某的病情并无好转。次日1时,朱某出现气急、神志不清、血压下降等症状,经救治无效于当日3时死亡。

  对此,家属认为导致死亡的原因是医生疏于观察,并采取了保守的消极治疗,因而丧失了有效治疗时机。死者家属要求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该医科大学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经复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得出结论:死亡原因为上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所致,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以致延误救治,病人的死亡为病情重及医务人员过失两方面因素所致,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在双方协商不成后,病人家属起诉至黄浦区法院。庭上,医院认为病人病情重是致死的主要原因,愿承担医药费、鉴定费及丧葬费的30%费用,不同意赔偿赡养费、抚养费及律师代理等费用。

  黄浦区法院认为,医务人员对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采取保守治疗手段,导致病情不可逆转是死亡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医院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补偿金、丧葬费中的大部分费用,同时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

 
稿源: 东方网-新闻晨报   编辑: 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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