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日前颁布《天津市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今天上午在网上公布,网址为:www.tjlegal.gov.cn。
该《办法》分总则、疫情报告、预防与控制措施、部门责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53条。《办法》确定,市政府领导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的监督管理。
《办法》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发展规律,就疫情报告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报告义务,发现疫情应当立即向卫生防病机构报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发现疫情,必须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防病机构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病机构,必须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逐级报至市人民政府;实行专家组诊断负责制,准确报告疫情,医院专家组,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诊断;建立区县、街道和乡镇、居委会和村委会三级疫情信息网络,保证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管理办法》根据应急处理原则,规范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责任,主要包括: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领导机构,组织指挥各部门落实预防与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定应急处理预案,依法发布疫情信息,对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督察、指导等;卫生防病机构负责疫情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对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对疫点进行控制和消毒,对医疗机构外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等;120急救指挥中心专车转送病人;公安部门负责强化治安管理。
《办法》还规范了公民在预防与控制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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