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刘先生昨天打来电话说,他的妻子几天前由于骨折刚刚在一家医院做过手术治疗,手术前,医生给他拿来一份术前危险性说明书让家属签字,刘先生在这份术前危险性说明书上看到,所列内容几乎都是手术给患者带来的可能出现的种种后果:一、实施麻醉后,有些人可能对麻醉药物过敏,有的可能会出现休克、全身不适,最严重的甚至危及生命。二、手术后患者有可能出现发热症状,体温增高,还有的伤口有可能被感染,伤口出现红肿、化脓现象,影响愈合,增加骨髓炎并发症的可能。三、手术后,有些患者会出现伤口延迟愈合,接骨手术有可能出现对位不佳,还有的由于软组织受伤,手术后会出现神经血管肌腱闭合等并发症。四、手术过程中患者出现心脏不适应的情况等。出现以上情况,院方不承担手术责任等。毫无医学经验的刘先生面对这样一张签字单只能听天由命了。刘先生对此提出质疑,这张契约上既有院方盖章,又有患者家属的签字,一旦因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如果它具有法律效力,则意味着医院把所有风险都推向患者,这样对患者来说是否有失公平?这种契约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对此,天津市君利律师事务所的蒋宏建律师认为,患者出现不良后果到底是由于医生注射麻醉药剂量过大造成的还是在正常剂量下由于患者个体体质造成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可在这份术前通知书上并没有注明如果是由于院方原因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便由院方承担责任,却把给患者带来不良后果的责任都推给患者一方,这对患者来说有失公平,所以可以说是“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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