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调整后新的医疗保险政策从7月1日开始执行。
石家庄市这次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由原来的6.5%提高到7.5%,提高了一个百分点;
2003年6月30日后参保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在本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及以下的,按本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的4.93%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在今年6月30日前参保的,可仍按原办法缴费,也可按新办法缴费。即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在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及以下的,可以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的7.5%缴费,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费;也可以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的4.93%缴费,职工本人不缴费。
大额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修改为:45周岁以下职工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6元提高到54元,45周岁及以上职工(含退休人员)由原来每人每年48元提高到66元。
同时,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调整到3.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85%(原为80%),个人负担15%(原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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