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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与"心死亡" 谁是更科学的"死亡"?

http://www.enorth.com.cn  2003-07-04 17:12
 

 
 
 
 

  “脑死亡”是死亡吗?“脑死亡”、“心死亡”谁更科学?

  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家住武汉市的毛先生在和家人一起看录像时,突然头昏冒冷汗,很快昏迷……心还在跳,怎能不抢救?

  何谓“脑死亡”?“脑死亡”的标准是什么?实施脑死亡究竟有何意义?实施脑死亡难在哪?一个“脑死亡”患者,发展到“心死亡”,大约需多长时间?

  一个人是否死亡由医生说了算,医生的权力是否太大?会不会造成“草菅人命”?会不会构成“谋杀”?

  2003年4月10日,武汉同济医院的专家按照世界医学权威机构对于“脑死亡”的定义和国家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的最新标准评估,在征得病人家属的同意后,宣布一位脑干出血的毛姓患者正式死亡。这也是中国内地首例真正意义上的“脑死亡”病例。

  但是全国首例“脑死亡”事件,最近在其发生地武汉受到一些人的非议:心还在跳,怎么能不抢救?诸如此类议论纷纷。当事人家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专家们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像死者的家属一样,尊重科学,多一些理解,少一些责难。

  医学界已承认“脑死亡”比“心死亡”更科学,但在世俗力量面前,这种观念往往得不到人们的理解,甚至还引发矛盾和冲突。当事人家庭所承受的压力,正是传统观念和科学的交锋,这也是“脑死亡”立法与否在中国争论达二十多年的主要原因。

  首例“脑死亡”在武汉判定

  2003年2月22日,家住武汉市的毛先生在和家人一起看录像时,突然头昏冒冷汗,很快昏迷。在当地医院抢救后,次日早晨,家人将其转入同济医院,毛先生有严重的高血压和糖尿病,血管硬化,脑部出现血肿,被诊断为脑干大出血。虽经全力抢救,但病情继续恶化。

  第二天下午5时,毛先生呼吸、心跳突然停止,进入深度昏迷。仪器显示,他的脑电波已经消失,脑部血流停止。用了呼吸机和相关药物后,心跳虽恢复到每分钟130次到140次之间,但瞳孔一直是放大的。从临床上看,患者已进入“脑死亡”。但由于“脑死亡”标准尚未进入临床实施,抢救工作仍要继续。

  参与抢救的医生之一,“脑死亡”协作组负责人陈忠华教授,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推动“脑死亡”立法。他解释:人在“脑死亡”后,心脏仍可以依靠机器和药物维持。但如果患者大脑全部功能不可逆地衰竭并永久性丧失,也就是脑部神经死亡后,就不可再生。“脑死亡”就意味着人的真正死亡,脑死亡比心脏死亡更科学。

  但是,实施“脑死亡”诊断必须得到患者家属的同意,毛先生的亲属听完医生解释后,同意了“脑死亡”的诊断。

  于是毛先生成为我国被实施“脑死亡”标准诊断的第一人,这也是中国内地首例真正意义上的“脑死亡”病例。他及家人为医学事业做出了可敬的奉献。

  “脑死亡”诊断慎之又慎

  2月25日下午4时21分,陈忠华教授、神经内科张苏明教授以及心脏、麻醉等科室的数十位专家,再次来到毛先生病床前,为其实施第二次“脑死亡”诊断。种种测试显示,毛先生的脑干功能已完全丧失。

  5时30分,专家们在对各种测试结果进行仔细研究后,纷纷在死亡诊断书上慎重签名。

  当晚9时35分,在毛先生亲属的目光下,医生们再次为毛先生做了诊断测试,其结果和5小时前一致,患者30多位亲属在同意书上签字:“同意拔管,同意录像”。

  2月25日23时05分,亲属们目睹医生停止了毛先生的呼吸机。21分钟后,毛先生心跳停止。

  我国就这样实施了第一例“脑死亡”标准的诊断。

  “脑死亡”标准首次被披露

  公众注意到,以前只出现在医学教材上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将被列为法律规定。正在由国家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制定的“脑死亡”诊断标准不久前首次被披露,这个标准对“脑死亡”做了严格定义。天坛医院神经外科副主任医师王贵怀认为,“脑死亡”标准的明确为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提供了新的供体来源,同时可以节省医疗资源。不过也有医生担心,“脑死亡”家属仍然难以接受。

  诊断标准中规定,“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患者的临床症状为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阳性),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诊断呈脑死亡图形,且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目前医院只有临床死亡标准:心跳、呼吸停止,心电图呈直线、瞳孔散大等。

  以前我国对“脑死亡”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脑死亡的评定方法只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的教材里。”王贵怀医生说。旧的“脑死亡”诊断标准是:患者只有心跳,没有自主呼吸,深昏迷,脑电图呈直线,对外界刺激没有反应。据北京博爱医院神经科张通主任介绍,除了外伤,造成“脑死亡”的疾病有脑炎、脑出血、脑缺氧和窒息。

  据了解,在“脑死亡”的状态下,患者各种脏器是完好无损的,血液中还有氧气,是做移植手术、挽救他人的最佳时机。当然实施移植手术的前提是患者或家属同意。但实际上,家属看到亲人仍有心跳,在呼吸机的帮助下仍在呼吸,就认定亲人还活着。其实“脑死亡”已经没有抢救意义了,继续维持只能无端浪费钱财。

  “脑死亡”是个科学问题

  在科学日益发达的今天,死亡不再是一个常识问题,而是科学性很强的问题。一个按常识判断已经“死亡”的人,在现代医学的拯救下,很有可能死而复生。同样,在我们常识看来还活着的人,在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早已被判断为死亡,“脑死亡”就是这样的情形。根据医学和法学界提供的材料,世界上已经有80多个国家以法律或医学标准的方式承认“脑死亡”,并以“脑死亡”作为医疗和法律的结论。不过,对于许多中国人来说,目前还只能接受一种常识化的死亡标准———心跳和呼吸都停止,身体冰凉。

  有报道说,中国第一个提出“脑死亡”立法建议的是一个搞器官移植的医务工作者,为了照顾公众的情绪和理解力,也为了减轻认知方面的阻力,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脑死亡”标准时,一直坚持“让器官移植专家走开”。而坚持以“脑死亡”为死亡标准的医学界人士在几乎所有的场合也一再声明,节约医疗资源、提供器官移植并不是制订“脑死亡”标准的直接和主要动力。

  媒体评论员蔡方华先生说,国际医学界一直也把“脑死亡”与器官移植区隔开来,避免公众的误解,但是,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并没有回避器官移植,德国就是在新的器官移植法中,首次承认了“脑死亡”,日本也是在器官移植法中把“脑死亡”作为医学和法律死亡的标准,这样的例子不少。公众对科学的信赖超过了常识,普遍认同“脑死亡”的科学基础,了解“脑死亡”的判定程序,就没有必要回避器官移植。所以,如果要让中国的老百姓也接受“脑死亡”的标准,重要的不是择清“脑死亡”与节约资源、器官移植的关系,而是要反复讲明“脑死亡”是一种科学结论,是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反复证明、并无争论的科学定论,接受“脑死亡”标准其实是对生命的真正尊重。

  众说纷纭法律界存在争议

  从器官移植的角度说,人“脑死亡”之后,其他器官可以捐献出来拯救别的生命。因为“脑死亡”后的病人有一段时间脏器血液循环还未停止,此时实施器官移植手术容易成功。在英国,一个人捐献的器官和组织可以帮助30个到40个需要进行不同类型器官移植的病人。

  对于脑死亡诊断标准的实施,在法律界还存在很大争议。

  一种意见是,“脑死亡”只有医生才能判定。一个人是否死亡,医生说了算,过去谁都可以掌握的“摸心跳,测呼吸”的方法不再管用。医生的权力是否太大?若医生并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和道德水平,是否会造成“草菅人命”?另外,如果患者家属跟患者之间有深刻矛盾,和医生勾结起来,是否会构成“谋杀”?

  专家表示,中国的“脑死亡”判定标准,将是世界上最严格的。就以毛先生临床判定“脑死亡”为例,就动用了来自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麻醉科的8位专家,每次的检测项目多达10多个。

  专家认为,并非每位医生都具有“脑死亡”诊断资格,只有经过专业训练,有相当的道德水准及足够医疗经验,并获得认证的脑神经专家,才有这样的资格。

  科学还是伦理

  由医学专家以国家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的身份,在正式场合公布“脑死亡”诊断标准,其意义不同寻常。“脑死亡”立法在稳步推进,以“脑死亡”来界定生死,大概已经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媒体评论员张天蔚指出,如果以唯物主义的观点视之,人的死亡首先是一个科学问题。如何对待死者,才是社会伦理问题。而在人们的经验中,以呼吸、心跳长时间停止为表征的死亡,是一个可以直观判定而无须争议的事实。科学问题已经解决,随之而来的伦理问题可以与科学问题截然分开。

  在人们还不能普遍接受以科学的而非经验的方式对生命进行判定时,科学问题就与伦理问题搅到了一起。在过去关于“脑死亡”的各种争论中,医学家们始终坚持“脑死亡”就是死亡,因此“脑死亡”标准的实施并不给人们增加额外的伦理难题。而反对实施“脑死亡”标准的人也往往首先对“脑死亡”的科学依据提出质疑。而如果这一关不过,那么生者面对的伦理问题就是不知如何对待死者,而是拯救还是放弃的伦理困局。

  因此,如果要推动“脑死亡”立法,医学界首先要做的是清晰地将科学问题与伦理问题进行剥离,以切实可靠与有效的证据和方法告诉人们:“脑死亡”就是死亡,进而让人们像接受以往对死亡的经验判断一样地接受“脑死亡”对生命的宣判。在这个基础上再来谈论死者的医疗费用,或对死者的器官移植,应该没有太大的障碍。

  不幸的是,医学界在提出“脑死亡”立法的同时,就急切地提出了节省医疗费用和脑死亡者的器官利用价值问题,甚至有人直接将其列为推动“脑死亡”立法的理由。尽管上述两个问题可能一直在困扰着我们的医生,但是普通百姓还不敢以“脑死亡”来对自己的亲人进行是死是活的判断的时候,医学界即使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也需要在论证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公众的心理感受,以消除公众的伦理困惑。卫生部官员曾表示,即使“脑死亡”立法,“脑死亡”和传统的死亡标准也可以“并行”,这应该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张天蔚说,人类对自己、对生命、对死亡的认识,总是在不断地发展。现在被视为“自然”的死亡标准,一定也曾经有过不断被验证然后被普遍接受的过程;第一个把不再喘气的亲人埋掉的人,一定也有过踌躇。因此如果“脑死亡”确实是一个可靠的标准,就一定会逐渐被公众所接受。在此之前,最好还是慎言“脑死亡”者的利用价值。

  目前有14个国家为“脑死亡”立法。1986年以来,我国医学专家就在为“脑死亡”诊断标准以及立法多方呼吁。国家卫生部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已六易其稿,但仍然没有进入立法程序。那么,实施脑死亡究竟有何意义,实施脑死亡的障碍又在哪里?有关医学专家认为,确认脑死亡观念和实施“脑死亡”,可以适时地终止无效的医疗救治,减少无意义的卫生资源消耗。

  一个已经“脑死亡”的患者,在凭借机器和药物的情况下,发展到心死亡,平均约有7天时间。其间,医务人员不得不进行大量无效的“抢救”工作,而一个“脑死亡”者,每天要花数千元以维持呼吸、心跳。对死者来说,这种做法既不科学,也无价值。“脑死亡”立法不仅仅是为了节约资源,也是为了让人死得更有尊严。实施“脑死亡”标准,为“脑死亡”立法,是尊重科学、移风易俗的大事。

  “脑死亡”作为一种更科学的诊断标准,目前已被包括中国在内的约80多个国家承认。

 
稿源: 人民网   编辑: 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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