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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性骚扰行为公开 遇到性骚扰应该怎么办?

http://www.enorth.com.cn  2003-07-10 11:24
 

 
 
 
 

  常见性骚扰行为

  1.身体的接触

  不必要的接触或抚摸他人的身体,故意擦撞,强行搭肩膀或手臂,故意紧贴他人等。典型例子:在公共汽车上,故意紧贴着对方的身体;在街道上故意接近他人,产生身体上的接 触或碰撞等。

  2.言语的接触

  不必要而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个人的性隐私、性生活,对别人的衣着、外表和身材给予有关性方面的评语,故意讲述色情笑话、故事等。典型例子:以电话调查为借口,询问有关性的问题;“你今天穿得很性感啊!”等。

  3.非言语的行为

  故意吹口哨或发出接吻的声调,身体或手的动作具有性的暗示,用暧昧的眼光打量他人,展示与性有关的物件,如色情书刊、海报等。典型例子:对路过的女性吹口哨或发出尖叫声。

  4.以性作为贿赂或要挟的行为

  以同意性服务作为借口,来换取一些利益,甚至以威胁的手段,强迫进行性行为。

  典型例子:老师暗示要求约会,作为承诺及格或加分的条件。上司以职位的升迁、调迁,来要挟他人同意进行性服务等。因此,性骚扰不单局限于身体上的接触,一些不礼貌而带有性意识的言语、动作、甚至声音,如吹口哨等,而令他人有不舒服、不安、焦虑、尴尬、侮辱或不被尊重的感觉,令受者感到不愉快,都属于性骚扰。

  反骚扰技巧

  第一个技巧表明拒绝态度

  从一开始便要表明拒绝态度,隐瞒或不示意会让对方以为你是接受的。要知道它何时发生,肯定自己是否受到性骚扰,并保持冷静。不要抱着轻视或置之不理的态度。

  第二个技巧沟通和使用身体上的防卫技巧

  性骚扰是超越了可以接受的亲密界线。因此无论男性或女性,遇到性骚扰时必须慎重地表明你的立场及可以接受的界线。

  第三个技巧寻求帮助

  倾诉的对象可以是父母、值得信任的同辈、老师或辅导员等;若是经常受到性骚扰,就必须将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对方的行为、说话记录下来,以便作为日后投诉的证据。

  程朝华:性骚扰属于民事侵权

  什么是性骚扰?性骚扰行为目前在法律上有无具体的惩罚条款?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主任程朝华。

  程主任说,性骚扰在目前我国法律上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据《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解释,当一个男人对女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需要,或想获取性方面的好处,或对其作出不受欢迎的“性”行径,并预期对方感到冒犯、侮辱或惊吓的话,他就已经构成了对女性的性骚扰。那么,遭受性骚扰如何请求法律帮助呢?程主任说,性骚扰属于民事侵权的一部分,在法律上一般表现为人格尊严被侵害,身体权受损害。在现实生活中,性骚扰广泛存在,从某种意义上,它是一种性歧视,包括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暴露性器官等,是性伤害的一种形式和性暴力延续的一部分。性骚扰在生理、心理和感情上都会给对方造成极大的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关于性骚扰的取证,程主任说,从诉讼的角度讲,性骚扰案的确很难取到确凿的证据,一方面,性骚扰的判断本身是一个主观感受的问题;另一方面,性骚扰又是隐性的,一般都只有两个人在场,是否性骚扰,不好找其他旁证。因而,此类行为很难界定和取证。但随着个体权利意识的提高和个体权利保护的加强,当一个人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时候,他(她)完全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包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随着电视连续剧《女人不再沉默》的播出和“京城首例性骚扰案”的开庭,性骚扰成了这个夏天一个受关注的话题。如何界定?怎样面对?骚扰者该承担什么责任?这些,是我们想了解的,也是您关注的。

  吴爱平:有关部门要尽快立法

  近日,记者就性骚扰话题采访了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吴爱平。吴部长说,来妇联投诉性骚扰的案例极少,近几年,她们记录在案的只有两例:一例发生在几年以前,某单位领导平时多次骚扰一名女职工,进而发展到强暴,此案的被告已被处理。另一例是女当事人来妇联投诉,说她遭受原所在公司老板的骚扰,离开那家公司后还影响她在外求职。此事因为举证不足而不了了之。

  吴部长说,性骚扰的行为有私密性,因此举证困难,有的即使受了侵害也不愿讲。但性骚扰却不可小视,它使被骚扰者(尤其是女性)的心灵受到伤害。她说,我国将对《妇女法》进行修改,下一步要增加有关性骚扰的内容,以便使受侵害者的权利得到保护。目前调研工作已经展开。面对性骚扰,如何保护自己?吴部长说,作为受害者要依靠法律保护自己,例如注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等等。此外,要尽量避免和骚扰自己的人相处。有关部门要尽快立法,让人有法可依,从源头上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性骚扰后遗症

  人们对性骚扰的结果了解不多,对女人来说,性骚扰确实是件麻烦事,能够干扰甚至严重影响她们的日常生活。

  一些受到教师骚扰的女学生因此而成绩下降,甚至不敢去上课,或者不敢见老师。女性对性骚扰的印象是吓人,可怕,令人恶心,令人心烦,令人沮丧。女性受到性骚扰后常常出现精神紧张,头痛、失眠等症状。没有结婚的女性受到性骚扰后,她们担心今后的夫妻生活,使未来的幸福蒙上一层阴影。已经结婚的女性受到性骚扰时,内疚感极为严重,她们感到对不起自己的丈夫和孩子,而且在上司和丈夫两方面周旋,显得力不从心,当然为了这份工作,她们忍辱负重,但最终也未必能够得到丈夫或孩子的理解和原谅。

  个案

  公共场所勇敢站出来

  前两天女友委委曲曲地向记者诉苦,说是公交车上有些男人不太规矩,趁着人多时故意拥着她拉扶手,还一个劲地在她身后蹭来蹭去。记者很惊讶,“干嘛不叫?你怕什么?”在生活中,很多女孩都跟这个女友一样,开不了口斥责,害怕被坏人反咬一口。其实,对付这类人最好的方法就是勇敢站出来。

  在采访中得知,有这样一个女孩,公交车上很挤,她感觉到有一个男人在她身后磨蹭,女孩毫不客气地大声呵斥:“你干什么,再动我就不客气了!”声音很大,车厢里的人都听到了,那男人一愣,随即摆出一副“无耻”的样子,“我没干什么,神经病!”话音未落,女孩“啪”地一下,狠狠地打在他的脸上。女孩始终不躲避,一直瞪着他。车上的人看出女孩是个正经人,乘客开始七嘴八舌地议论起来,一时间那男人尴尬异常,对峙了一站路,男人落荒而逃。

  调查

  记者随机调查了50名女性,六成以上女性坦言曾经遭遇过性骚扰,但接近半数的人选择对其保持沉默。记者发现,在大家心目中,常见的性骚扰类型主要有:在对方不情愿的情况下进行身体接触、自我暴露、偷窥、讲黄色笑话,提及率分别为56%、38%、20%和44%。性骚扰一般会发生在什么样的人际关系之间呢?40%的被访者认为上下级、职员和客户、一般同事、师生、陌生人之间等等各种关系都有可能。那么,性骚扰问题是不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呢?35%的被访者回答很肯定,48%的人因羞于启齿而保持沉默。在遇到性骚扰以后,人们通常第一反应会是什么呢?选择“暗示对方放尊重些”的人最多,为37%;出于种种考虑,保持沉默的人有10%左右;有14%的人回答说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坚持让对方赔礼道歉的人最少,只有2%。

  面对性骚扰

  那么,在目前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来解决性骚扰问题的必要性如何呢?34%的人认为非常必要,55%的人认为很必要,2%的人认为无所谓。

  相关链接

  《女人不再沉默》中国首部反映性骚扰、性暴力事件的电视剧

  本片通过刚刚开始工作的女记者苏静、报社主编汪显声、遭女扮男装强奸犯侮辱的女中学生斯甜甜,以及斯甜甜的父亲斯道兰,也是这起性骚扰案的原告代理律师,斯甜甜的母亲管桂珍,一个少年时有痛苦性遭遇的女性,以及被汪显声长期霸占的编辑部主任金丽丽等人引发了一场惊心动魄、震撼人心的骚扰与反骚扰、暴力及反暴力的较量,从而告诉大家“女人对性骚扰、性暴力决不再沉默”。(题图为本片剧照)

  近期引起关注的五起“性骚扰”案

  ▲2001年7月,西安市某国有公司一位30岁女职工童某将其所在公司的总经理推上法庭,童某因此成为中国首例性骚扰诉讼案当事人。童某在诉状中称,早在1994年总经理就以将她调到好的部门工作为诱饵,在办公室里对她动手动脚,而后开始在工作中处处对她进行刁难,甚至停止她的工作,并无故扣发她的奖金和福利。2001年10月24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以缺乏证据驳回了童某起诉。

  ▲2002年4月,贵阳市某供电局29岁的女合同工王某的父母,以监护人身份对该局局长、58岁的俞某提起诉讼,诉状称俞某在2001年5月以谈工作为由,在其办公室强行对王某猥亵、侮辱,遭到反抗时威胁说要解雇她。王某因恐惧逐渐患上精神分裂症。法院最终因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请求。

  ▲2002年7月,昆明市某国企30岁的计算机工程师梅女士状告上司对其性骚扰,公司对此调查结果是,“男女之间有说话不严肃、不检点的地方,但不存在性骚扰”。梅女士不满单位对此事的调查,向法院递交了诉讼。

  ▲2002年7月,武汉女教师何某向江汉区法院提起性骚扰诉讼。今年6月9日,次案一审判决何某胜诉,遂成为“中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案情如下:何红(化名)和盛中(化名)都是武汉一所商业中专的英语教师。2002年7月4日,何红将盛中告上了法庭。原告称,2000年下半年盛中多次对她性骚扰,侵犯了她的人格权。今年6月9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的事实成立”,判盛中向何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京城首例性骚扰案”被广为引述的故事梗概是,25岁的原告雷曼在某公司工作三个月期间因受上司焦某的骚扰被迫辞职,在接下来一年多时间里,焦某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各种关系阻挠原告就业,原告在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至今无法正常工作。今年3月,雷某以“侵犯名誉权”为案由将焦某起诉到法院。在法庭上,雷某提出两个诉讼请求,一是被告公开向原告道歉,恢复原告名誉;二是被告赔偿原告精神伤害及因此无法正常工作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0万元。

  

 
稿源: 人民网   编辑: 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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