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22日开始,谁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或乱倒粪便,就会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被责令即时清除,并被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昨天,记者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获悉,该条例今起正式施行。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市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本市特制定《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8年2月2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从今日起废止。
按照新出台的《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谁再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各类包装废弃物等,将被责令即时清除,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谁乱倒、乱堆渣土、污泥或其他废弃物,向道路、河道、公共场地上抛撒杂物、废弃物,由建筑物或车内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将被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中单位违反这一规定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严禁车轮带泥污染道路,严禁运输车辆所载物沿途泄漏和散落,规定运载垃圾、渣土、泥浆、沙石料、煤炭的,应当采取密闭、苫盖等措施,否则将被处罚款。新条例禁止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鹅、猪、羊、兔、驴、马、牛、骡、食用鸽以及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禽畜。与城区接壤地区的农业户饲养禽畜的,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圈养,违反规定者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禽畜将被没收。
对损害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清洁的行为,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可向市容和环卫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举报。市容和环卫及城管执法机构要及时受理申请、举报或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谁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卫工作者,将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谁故意破坏垃圾箱、桶等各类市容和环卫设施,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也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乱堆杂物私搭乱盖
今后也重罚
本市新出台的《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杂物,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
从今天起,谁若需要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地临时堆放杂物或搭建建筑物等,必须经市容和环卫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按照新法规的规定,擅自堆放杂物的,将被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的,将被责令拆除,逾期不拆者,经区、县政府批准要强制拆除,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禁止在居民区楼道、庭院、屋顶等公共部位堆放杂物、丢弃废弃物;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树木、楼道等处擅自摆放、张贴、悬挂、刻画、涂写各种标语和其他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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