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天津市政府同意,市减负办、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为减轻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经济负担,促进本市经济健康发展,下发了《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本市受“非典”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
《通知》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业、集贸市场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公路养路费(限0.5吨以上营业性货运汽车及9座以上营业性客车)、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线收费(限公安交管部门收取的部分);对旅游、娱乐业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航空公司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对公路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收取的排污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线收费(限公安交管部门收取的部分);对公路客运行业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对水路客运行业收取的水路运输管理费、排污费;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业和公路客运、出租汽车收取的治安联防费等部分收费项目实行全部免收。对餐饮、旅店业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实行减免50%;对经营蔬菜、粮油、禽蛋、肉类零售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实行减免30%。
《通知》指出,上述因减免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调减支出项目、压缩开支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征收的费用在以后的收费中抵免。
《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在此期间,各有关部门组织的对上述行业人员的强制性培训一律不得收取费用。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本市今年内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提高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各区县、部门要严格禁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并认真清理越权定价行为,坚决取消越权出台的各种乱收费项目。
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娱乐、民航、旅游、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实行减免部分收费政策,是本市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为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通知》要求各区县和有关部门应当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工作,认真对本地区、部门减免部分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监督。市减负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将进行重点检查,并加强对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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