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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试管婴儿纠纷案暴露许多“空白”

http://www.enorth.com.cn  2003-08-05 13:05
 

 
 
 
 

  【提要】一对不孕夫妻因为试管婴儿手术失败,把医院告上法庭。专家称,此案暴露许多“空白”。

  今年3·15前夕,南京市民张文夫妇一纸诉状将当地赫赫有名的江苏省人民医院推上了被告席。3个月后的6月下旬,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

  这是一桩十分奇特的“生育官司”: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生在做试管婴儿手术过程中擅自更改了手术方案,导致手术彻底失败,从而引起这对七年不孕夫妇的不满,最终引发了这起国内首例试管婴儿纠纷案件。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面对这么一则被法律界人士称为“爆炸性的特大新闻”,南京媒体却大都选择了沉默和观望。

  那么这起看起来带着几分神秘色彩的案件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近日,《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对涉案各方进行了深入采访。

  不孕夫妇:根据“消法”索赔三万六

  原告张文夫妇都是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的“白领”人士,分别在地方和军队医疗单位工作的他们在诉状中称:

  结婚7年来,女方一直未孕,自2001年8月至2002年9月,夫妇俩先后在南京军区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南京医科大学生殖医学研究中心进行了五次检测,结果显示丈夫的A级精子的百分率在5%以下,精子成活率较低。

  2002年3月20日,张文夫妇又来到江苏省人民医院生殖中心就医,当时该生殖中心的检测结果是张文的A级精子为0,而张文妻子情况正常,查明主要不孕原因是男方精液质量差、精子活力极低。

  2002年5月和7月,张文夫妇二人在江苏省人民医院做了两次人工授精,可惜终因男方精子质量极差而告失败。

  同年7月,张文夫妇决定做试管婴儿手术,并在手术前进行中药护理和注射激素促进女方排卵。2002年9月9日,张文夫妇与江苏省人民医院签订了《体外辅助生育技术治疗协议书》、《体外助孕协议书》、《手术同意书》。9月25日,原告张文夫妇与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约定做第二代试管婴儿手术,原告交纳了第二代试管婴儿手术费5400元,签署了手术同意书。随后,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对原告张文夫妇完成了取卵、取精、做试管婴儿、植入、保胎治疗整个手术过程。诉状中说,该医院对张文夫妇实施手术后,张文夫妇得知,该医院生殖中心工作人员公然违背主治医师的手术方案,甚至连主治医师为保险起见,作出的妥协方案(第一代、第二代各做一半,各6个)也不予理睬,自恃是医学博士公然违约,并置两原告的实际情况于不顾,全部12个卵子都做了第一代试管婴儿。张文精子经几家权威生殖医学机构检测,一直都是精子活力极低。而医院生殖中心工作人员仅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就擅自认定本次男子精液质量较好,从而擅改手术方案,正是工作人员这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手术彻底失败。

  诉状称,手术失败后,两原告到被告处要求复印病历,遭到拒绝。病历对本次治疗未做任何记录。手术后,被告方杨乃明副主任打电话给原告,承认本次工作中存在失误,表示歉意。其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方协商未果。

  原告认为,被告方的严重违约和欺诈行为直接造成自己较大的经济损失、身体损害和巨大的精神伤害,按照相关法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6392元,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坐在《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面前的张文,神情沮丧地说:“只要手术成功,能够生下孩子,不管花多少钱都值。我和妻子都是医务人员,具有相当医学知识,很清楚试管婴儿第一代手术是针对女方排卵管堵塞、男方精子活力好的夫妇,第二代适用女方正常、男方精液不好的患者。而我就属于精子质量成活低的一种。”

  说着,张文开始激动起来,他说,当时他们与医院口头约定的是做第二代手术,并交了第二代手术费用共5400元。但医院认为他的精液较好,擅自施行了第一代手术,从而导致手术的彻底失败。医院的过错给他们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徐长明在庭审过程中指出,患者是付钱购买医疗服务的消费者,享有《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权利,患者在不违背医学科学规律的条件下,当然享有和医院协商确定手术方案的权利!院方擅自单方面改变手术方案,根据“消法”第40条的规定,院方擅自单方面改变手术方案就是严重违约,对患者作不实的虚假陈述就是欺诈,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医疗纠纷适用“消法”,尽管江苏还没有实行,但先前在浙江和广州已有判例。

  医院反击:我们有权更改手术方案

  被告代理人江苏省人民医院生殖医学中心主任刘嘉茵及其代理律师则辩称,根据2001年5月国家卫生部制定的相应条例,患者做试管婴儿手术都有诸多的限制,如要做第二代试管婴儿手术,一般是男性患者一次射出的精液中精子密度每毫升少于200万个。因为该手术容易造成婴儿先天性不足,且该手术为创伤性手术,手术费用较高,无论是患者还是医院做这种手术还是比较慎重的,卫生部也对国内8家从事试管婴儿手术的医院多次检查过。

  “虽然医院会与患者签订相应的协议,但这些协议只能在不违背医学规律下才是有效的。在国外,如果患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医生完全可以拒绝做这一手术。医院对患者采用的手术方案是有根据的,且当时男方的精子检测报告是精子质量较好,所以医生最终确定按第一代手术方案施行,且事先已通知了患者。”刘说。

  刘解释说,在医院做试管婴儿的手术过程中,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改变或取消第二代试管婴儿的治疗是常有的事,手术失败并非因为手术方案改动。且医院会在此之前事先通知患者并留有证据。刘主任称,目前他们医院每天都有3~4例试管婴儿手术,成功率只在35%左右,患者对此应有思想准备。院方对患者手术失败后的心情是理解的,她透露,医院为此还在科室配备了心理医生,旨在为术后失败者提供一些帮助。

  被告律师指出,根据《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医院人工助孕属于高新技术,加上不孕症患者体质、不孕原因千差万别,现在成功率还不能达到人人满意的程度。医院在实施手术前,对每位患者都做了说明,与原告也不例外地签订了《体外助孕协议书》和《体外辅助生育技术治疗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医院在收费时就高收费标准来收取费用,并不代表是要做何种手术,患者不能因此认定医院就是按第二代手术方案施行手术。况且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它不是生活的消费,不同于市民自由买卖商品的那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而被告方也不是营利性机构,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索赔缺乏法律依据。

  经过长达两个小时的激烈辩论,原被告双方在医患纠纷中的生殖能力治疗知识上的认识及男方患者精子检测问题上争议较大,主审法官最后宣布休庭,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证据进行评议,择日宣判。

  江苏省人民医院党委办公室一位姓姜的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整个事件上看,此次试管婴儿手术的失败绝非是医疗操作上的失误。因为目前即使在医疗水平比较发达的欧美国家,做这种试管婴儿手术,其成功率最高也只有30%~35%,国内做这样的手术,成功率只有20%左右,所以卫生部对该类手术有种种的限制。院方会为患者多考虑其手术的可靠性及成功率,否则绝不可能轻易改变手术的方案。此次官司主要是患者面对手术的失败没做好思想准备。

  姜还强调说,医方没有责任,医院不怕打这样的官司。而张文也一再向记者表示,医院改动患者手术方案的事太草率了,也证实院方有管理责任,声称他将会把这场官司打到底。

  专家观点:多项空白需“填补”

  就这桩试管婴儿纠纷案,记者采访了多方相关人士。

  国家卫生部一位于处长告诉记者,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开展人工授精和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经卫生部审批的医疗机构在实施这种手术时,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适应性,遵循医学规律进行处理。

  于处长同时明确指出,试管婴儿没有所谓的第一代、第二代之分,这种称法

  是非常错误和可笑的,这说明人们甚至许多医务人员都存在这方面的知识“空白”。

  江苏省人民医院人类精子库主任吴宏飞指出,近20年来,我国男性每毫升精液的精子数量、活动率、正常形态精子比率都大幅下降,精子平均的合格率在20%左右。对于一个男人来讲,精子质量最好的年龄段是30岁左右。而原告张文今年已近40岁,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次手术失败和其自身缺少这方面知识有关,可以说,他也存在“知识空白”。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郑幸福主任律师指出,作为国内首起“精子官司”,此案尤其显得复杂。但是,过去人们对此类型的案件大多难以启齿,而今越来越多的人们拿起了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是一种进步,说明人们的法律意识在增强。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出现行法律的许多方面的“空白”,国家立法部门应该对这些空白之处通过立法形式加以“修补”。郑教授还将此案与国外的类似案件相比较,在国外这样的案件一般会作为侵权案件来判决,而国外法律中的侵权包含很多方面,比如贞操权、生育权等等,而这些在我国法律中是没有的。

  在我国,法学界有人激烈主张将医疗纠纷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但也有人认为医疗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不能单纯以此来看待。法院最终的判决可能会依据民法精神及当事人受损事实。郑教授建议双方当初应在遵循医学规律的前提下签订合法有效、责任明确的书面协议,避免此类纠纷再发生。(涉及隐私,文中原告为化名)

 
稿源: 法律与生活   编辑: 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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